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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第二期综述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10-28 点击次数:4682
“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第二期综述
 
20101027下午,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诉讼法点主办的第二期“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在曾宪梓楼104教室举行。本次论坛由四川大学985工程法学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前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做题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现实特点及发展方向》的报告。光华法学院翁晓斌教授、阮方民教授、林劲松副教授、胡铭副教授、叶良芳副教授以及研究生、本科生一百余人参加了此次论坛活动。
龙宗智教授在报告的第一部分,采用实证分析的进路,阐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主要存在如下七个特点与问题:一、证据分类具有形式主义倾向。我国证据分类的形式主义倾向表现在我国有明确的证据分类法律条款,而国外则通常没有明确而严格的证据分类法律条款;同时,这也是一个封闭式的证据分类体系。龙教授认为严格形式主义可能导致该体系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使证据形式不能有效容纳其应当容纳的证据内容。二、证据应用与评价的人证中心主义。对于此问题,龙教授认为人证的关键性问题在于其主观性较强而客观性不足;易变性较强而稳定性不足。三、各类证据应用中的口供中心主义。龙教授运用丰富的实例充分说明了口供成为证据之王的原因,在他看来,以口供为中心,一方面可以说是突出了取证的重点,提高了取证效率,但在另一方面,使得非法取证的手段被大量运用,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四、在人证使用中的书面证言中心主义。龙教授结合新近出台的刑事证据规则的两个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认为使用书面证言,剥夺了被告的一项基本权利,即面对与质询反对自己的证人的权利。五、证据收集与评价上的公权信赖。目前我国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诸如侦查的单轨制,鉴定权的单方赋予,人证调查的国家信赖等一系列问题,龙教授对此逐一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六、注重证明力而不注重证据能力的证据价值观。龙教授结合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例子,说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很不完善,证据方法意识欠缺,实践中证据能力问题往往被转化为证明力问题加以处理。七、以印证为中心的证据综合判断。
在报告的第二部分,龙教授结合自身多年的研究与实务工作,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一、加强证据立法,完善证据规则;二、强化程序意识,关注证据的合法性;三、调整证据形式的规定,增强其包容性;四、改变取证方式,由口供为中心转向全面获取证据;五、贯彻传闻规则;六、合理运用证据,正确判定证据,建立新的诉讼证明体系。
随后的点评和提问阶段,胡铭老师以幽默的语言向在座的同学介绍了龙宗智教授的治学经历和学术特点;同学们结合自己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踊跃提问,龙教授对同学们的提问一一做出耐心的解答和评论。
通过本次论坛中龙宗智教授精辟细致的报告分析,同学们对于我国证据制度现实中的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向有了宏观的把握。同时,在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研究时,龙教授的研究方法和思路也是值得广大师生借鉴的。
 
                                 (记录整理人: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