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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第三期综述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11-05 点击次数:5818
虽值秋冬时节,月轮山上依旧是往日的郁郁葱葱,在这样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我们迎来了 “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的第三期。这次论坛由翁晓斌老师作为报告人,胡铭老师主持,周翠老师、林劲松老师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赵秀举老师评议,下午一点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论坛准时举行。
翁晓斌老师的报告以“司法如何才能正当——从民事诉讼角度看中国司法的困境和转型”为主题。首先,翁老师从现实出发,提出现在社会面临的一系列危机,而解决这一系列的危机都要解决一个正当性的问题,其中司法的正当性是其核心问题。翁老师给司法的正当性界定了一个大前提:“不改变司法的本质,法律得到应有的尊重的前提下进行讨论,因为任何司法都不可能完全的屈从于民意,否则便是无司法,因为这是司法的技术性决定的”。接着,翁老师指出我们司法正当性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上诉率居高不下、申请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执行难问题得不到解决、网络上对于司法的质疑声不断。这样又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司法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第二,裁判得不到实现,民众利用司法解决问题的信任度下降;第三,通过法外的途径尤其是政治途径解决纠纷以及私力救济的现象有所抬头,这又会造成更大的社会问题。在提出这一系列的问题后,翁老师便开始解析司法正当性的来源问题,这也是我们解决司法正当性的切入点,他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论证:第一,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即法律为民众所接受,是“良法”而非“恶法”;第二,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的公信力,他指出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的公信力可以直接绕过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整体品质而直接作用于司法的正当性,而在我国,法院和法官的权威性较低,法官整体专业素养、道德素养不高,司法终局性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的公信力自然是较为低下的;第三,这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司法本身的公正性,这主要是通过事实的查明、法律的正确适用两个方面来完成的;第四,司法的诉讼效率,即诉讼的经济性,这一点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司法的隐性成本过高,自然会降低司法的正当性。最后,翁老师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解读了与之对应的司法获得正当性的三种不同的方式,着重分析了“反智主义”的问题,并指出当前出现的调解制度的回暖,以及对实体公正的重新强调是社会矛盾激化后出现的正常的法律现象,并剖析了其背后的深层原因。
       在翁老师报告完毕后,周翠老师首先进行了点评,她指出国家公力救济代替私力救济,宪法赋予人们司法保障请求权,那么在构建司法时就必须要有合理的价值取向,要让司法有公信力关键在于司法独立和诉讼程序的精良设计。接着,赵秀举老师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司法工具论,甚至是“反智主义”的倾向,这与司法正义本身的模糊性有着很大的关系。最后,林劲松老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司法获得正当性的最重要的因素是司法的权威性,无论是现在对司法的不信任还是司法的效率低都是因为司法本身权威性的缺乏而造成的。然后进入了自由讨论阶段,如一位同学就其在法院工作的经验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在经过近三个小时的交流讨论后,本次“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在同学们意犹未尽的鼓掌声中顺利结束,同时却留下了很多深刻的问题供我们去思考,我们也期待着“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能够将更多理论前沿的问题带给我们,在这里通过学术上的争鸣为我们的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撰稿人: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