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5日,“侵权责任法实施问题”研讨会暨浙江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在浙江新世纪大酒店举行。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会成员以及来自全省法律教育研究机构和实践部门的近二十位专家参加了本次年会,并就侵权责任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年会由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陈信勇主持。
会议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由会前提交论文的作者报告论文内容;二是围绕会议主题自由研讨;三是讨论本会工作事宜。
在论文作者报告阶段,以下三位作者报告了自己的研究成果: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季任天就《专利侵权责任的判定》一文作了报告。该报告旨在探讨专利侵权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联性,并从法解释学的角度触发,阐述了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些具体行为的判定、责任形式的判定以及赔偿数额的判定。报告着重从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证据的提供、零部件侵权等方面多角度论述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
接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陈信勇就《侵权纠纷典型案例与侵权责任法的特殊规则分析》一文作了报告。该报告旨在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争议案件进行探讨,并以此为契机介绍侵权责任法领域的若干前沿理论,并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一些特殊规则进行解读。该报告分为一般侵权案例与规则和特殊侵权案例与规则。前者探讨了包括侵权责任法上的民事权益范畴、共同危险行为问题、“同命不同价”问题、被害人同意的抗辩事由问题、新闻侵权及其抗辩事由问题在内的六类问题。后者探讨了包括监护人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教育机构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在内的九类问题。报告通过侵权责任法与先前的一些法律法规的对比,加深大家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同时也引发了对侵权责任法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思考,从而反思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不足。陈信勇教授的报告中不乏一些新颖的观点,比如陈信勇教授认为介入他人婚姻侵犯的不是配偶权,而是隐私权,应当由侵权责任法来调整;教育机构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下已经得到了明确,然而对于其具体的教育责任认定以及与家长的监护责任之间的责任分担认定在实务中依然存在着很多困难。该报告引起了与会人员的热烈讨论,其中尤以对共同危险行为问题的讨论最为激烈,理事们纷纷对侵权责任法中共同危险行为的相关规定提出质疑,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梁上上认为侵权必须有行为,没有行为便不能归责。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桓认为,公平责任是对无过错人的不公平,对于这个问题应用国家救济补偿基金来解决。
然后,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教授陶丽琴就《缺陷产品召回侵权责任的阐释——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之评析》一文进行了报告。陶丽琴教授从侵权责任和召回责任的比较为切入点,认为召回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召回责任有别于一般侵权责任由设计、制造、警示缺陷等引起的以外,还包括产品的发展缺陷,而召回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产品的自损。该报告也引起了与会人员的热烈讨论。梁上上教授对召回责任适用过错归责提出质疑,认为召回责任适用过错归责一方面从逻辑上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反而减轻了召回责任,而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桓则提出召回责任实际上是一种加重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叶向阳从实践角度出发,认为将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指向产品的召回责任,对企业经营者来说负担过重,可能会导致企业疲于应诉的后果。陶教授对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表示感谢。确实,正是在这种求同存异的讨论中,民法学理论的研究攀上了一个个新的高度。
在论文报告及交流结束后,会议进入自由研讨阶段。自由研讨的话题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责任归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双倍赔偿、惩罚性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能否同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
最后,与会专家就如何促进民法学研究会的工作,促进本省民商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展开了讨论。
年会持续了近四个小时。本次年会在与会专家的共同努力下,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学术交流,不但深化了对侵权责任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的认识,也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同时还积累了民法学学术研究与交流的丰富经验。
文:徐雅婷;图:徐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