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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刑事法前沿论坛”顺利举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03-12 点击次数:2188

  2011年3月4日晚18:30,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首届“刑事法前沿论坛”在美丽的之江校区7号楼106室拉开帷幕。本期论坛的主题是:《刑法修正案(八)》之解读。论坛由我院刑法学科点李华副教授为主持人,叶良芳副教授为报告人,阮方民教授、高艳东副教授和翁里副教授为评议人。务实的主题,丰富的内容,激发了莘莘学子的浓厚兴趣。未到开讲时间,现场已是座无虚席。
  论坛以学术沙龙的形式,分为三大部分依序进行。首先由叶良芳老师对新近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进行全面而详细的解读。叶老师详细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仔细比较了原有刑法条文与修改后条文的差异点,以及修改条文的利弊。同时,针对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醉驾入罪、组织买卖人体器官入罪、经济犯罪废除死刑、老年犯不适用死刑等热点问题,叶老师也以其独到的视角进行了深入评析。
  第二部分是评议环节。阮方民老师对叶老师的解读进行了评论,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阐发了自己的看法。如对危险驾驶涉及面如此之广的行为,其入罪的正当性问题,似还有必要充分讨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此大规模地对刑法总则和分则进行修改,创设一些新的制度,增设一些新的罪名,修改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这究竟是“修法”还是“立法”,确实值得进一步斟酌。阮老师还结合自己参加立法机关主持召开的有关会议情况,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若干重大争议问题,为同学们进一步了解立法背景提供了极为宝贵的材料。最后,阮老师强调,尽管对本次修正案的具体规定,可以有一些不同意见,但作为法律人,对于立法机关按法定程序颁布的法律,在实践中还是应当充分尊重其法律效力。接着,高艳东老师以其幽默风趣的语言为我们展现了另一种思路。他一方面对叶老师关于组织买卖人体器官不应犯罪化的观点提出质疑,另一方面提出很多罪名没有独立成罪的必要,如危险驾驶罪,完全可以涵摄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最后,翁里老师就买卖人体器官的规制问题,结合《人体器官移植》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化的政策背景及其实施后果谈了自己的看法。
  第三部分是互动环节。同学们针对自己感兴趣的话题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在场的老师和同学进行探讨。例如,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是否可以认为是一种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或者说,本次修正案并未创设危险驾驶行为这一新罪?又如,将来技术发展可能带来克隆人体器官进而买卖,对此行为能否纳入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调整?再如,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等等。
  时钟指向20:40,整个论坛活动不知不觉已经持续了两个小时。在激烈的论辩中,本次沙龙活动徐徐拉下了帷幕。系统梳理深化对疑难问题的理解,观点砥砺碰撞出学术火花—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次“刑事法前沿论坛”的举行。
 

 

孙彬、鲁迪/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