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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刑法前沿论坛第三期:复仇中的正义――对药家鑫等案中死刑正当性的思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06-06 点击次数:1957
2011年5月19日18点30分到21点30分,第三期刑事法前沿论坛在之江校区图书馆5号楼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论坛邀请了来自贵州大学的刘爱军副教授,光华法学院的叶良芳老师以及高艳东老师三人,就近期我国发生的药家鑫等案件中的死刑正当性问题进行分析,就死刑的存废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并与在座的同学们开展了热烈的讨论。
本次论坛活动由光华法学院刑法点研究生陈士松同学主持。
首先,陈士松同学向在场的各位同学介绍了主讲人刘爱军老师,并就本次主题进行了一个小测试,由此引出本次论坛的话题。
接着由刘爱军老师进行主题发言,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刘老师首先提出自己的立场,反对判处药家鑫死刑,并赞同现阶段彻底废除死刑。第二部分中,刘老师给我们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在废除死刑问题上的各种争议:(1)司法不公正、不平等、不透明导致了公众反对废除死刑;(2)公众认同杀人偿命,尊重生命的观念在我国还没有建立;(3)制度设计不合理,在我国未建立终身监禁和隔离制度。第三部分,刘老师分析了药家鑫案件中许多失误的地方导致了死刑判决,并对此提出相应地做法:(1)药家鑫的父母应当第一时间拜访受害者家属,取得谅解;(2)媒体应及早披露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缓解民众情绪;(3)律师应当与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问题的谈判,赔得越多越好。做到以上三点,可以改变舆论的导向,打破对立,避免标签化的结论。最后,刘老师对民众和媒体的关注行为进行了深层次的心理分析,指出了民众的围观态度和媒体的不良传播严重影响了药家鑫案的判决,并提示大家,在以后做律师的过程中,要学会和民意、媒体打交道。
刘爱军老师发言完毕后,叶良芳老师接着发言。叶老师的发言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先,叶老师对刘老师讲的案例进行了补充,讲述了另外三个死刑案例(夏俊峰案、许宗衡案和许迈永案)。简述基本案情之后,叶老师从规范的角度对四个案件的死刑适用进行了分析。提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二者的选择适用,其实是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无论法官选择哪一种执行方式,都很难简单地说绝对正确或者绝对错误。然后,叶老师对四个案件的量刑情节进行了分析,发现均并存互相冲突的量刑逆向情节。法官经过衡量后,不适用酌定或法定(可以型)从宽量刑情节,这也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存在裁判误判的问题。第二部分,叶老师讲了赔钱减刑的问题。他指出,赔钱减轻刑责可以考虑,但是应当以被害人同意为必要前提。被害人及其家属是否同意接受赔偿,对法官的最终量刑意见的形成有重大影响。第三部分,叶老师谈了死刑的废除问题。他指出,死刑的废除,离不开民众的认同和支持。对故意杀人等剥夺生命权益的罪犯适用死刑,实际上是因为其违反了社会最基本的底线规范而成为社会的“敌人”。在药家鑫案中,民众之所以赞同并推动判处其死刑,正是把他当作敌人,而不是把他当作社会共同体中的一员。
高艳东老师在叶良芳老师分析完毕之后,对叶老师的观点在原则上表示赞同,同时阐述了自己的看法。首先,高老师对药家鑫案中很多人认为的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进行反思,并结合许多例子,认为案件里面的多数从轻处罚情节,在理论都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反之亦然。其次,高老师对类似案件中受害人亲属的态度进行了反思,认为很多时候受害人亲属是被律师、法官和公众架空了,为了正义的形象进行了损人不利己的选择。犀利地指出了公众仇恨的背后,有着强烈的“仇强宽弱”的心理。最后,高老师批判了复仇正义,否认复仇是人的本能,指出在“复仇”的背后实际掩藏着利益诉求,受害人家属要求复仇是以正义之名期待更多补偿,公众要求复仇是出于对暴力的围观态度,而国家需要借复仇权来拥有和巩固对国民生杀予夺的权力。复仇中损人不利己的正义缺乏无法长久存在的基础,能够超越文化价值观念存在的必是互利正义。
三位老师对各自观点的分析阐述,引起了同学们思考,大家都有许多疑问和不同的观点。最后的提问环节,同学们纷纷积极举手发问,甚至一些同学就自己的观点和老师辩论起来,现场一时间电石火光,硝烟弥漫,气氛异常热烈。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刑事法前沿论坛在原定结束时间20点半后延迟了一个小时,终于顺利地落下了帷幕。同学们纷纷表示意犹未尽。
同学们高涨的热情是我们活动的动力源泉,让我们一起期待下期的刑事法前沿论坛!

撰写人:罗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