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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坛前沿第三期综述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06-06 点击次数:6288
 2011519日晚,题为《复仇中的正义——对药家鑫等案中死刑正当性的思考》的刑法前沿论坛的第三期在之江校区五号楼会议室如期举行。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爱军老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叶良芳老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老师分别以自己的视角对论题进行了剖析,并给出专家意见。
   刘爱军老师首先发言,刘老师首先提出了自己对于死刑的看法,接着对药家鑫案件中存在的一些失误的地方做了总结。
   谈到死刑的适用问题,刘爱军老师列举了进来备受关注的两个案例——“沈阳商贩夏俊锋案”、“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案”,对于“夏俊锋案”大家一致认定不应判处死刑,而对于“许迈永案”大家却一致认为必须判处死刑,这两个同样已被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民众的倒向却为何截然不同呢?
对于这个问题,刘爱军老师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民众在这些案件中摇摆不定的态度,根本原因是公民对于司法不公正的刑罚的不信任。南非大主教图图主教曾经讲过,“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在这里,我们都忽略了一个前提。没有真相就没有宽恕,无条件的宽恕、容忍是对于专制的一种膜拜。所以我们认为在许迈永和药家鑫案,应当判处死刑。它触动了我们的神经,一旦不判处死刑,我们认为他们迟早会通过各种途径出来。所以根本上还是对于司法的不信任。
接下来刘老师谈到了死刑废除的问题,刘老师作为死刑废除论的支持者,他认为我国废除死刑的道路举步维艰,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现在所谓的杀人者偿命的民意还有很深的土壤,尊重生命的观念还没有建立起来。其次,在废除死刑上存在很大争议的是制度设计还不太合理。根据现有刑法规定,死缓两年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甚至是有期徒刑。一些学者就认为,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人员,将他们放入社会存在很大危害性。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像美国那样的终身监禁的制度安排。会导致普通人怀疑如果不杀死这些人员,一旦放出来,仍然是社会的潜在危险,对于自己和后代、家人等等。对于危险性非常大的犯罪分子需不需要这样的制度安排,进行终身监禁和隔离。我们国家目前没有这样的制度安排。最后,废除死刑是从个案开始还是从立法开始。他认为,从个案开始,目前来说还是不太现实,从中国国情来说,还是只能从立法开始。死刑的废除进程应该加快,当务之急是做好死刑废除的宣传工作。
从律师的角度而言,刘老师认为药家鑫案件存在很多失误的地方,不管是媒体还是民众。作为药家鑫的父母应第一时间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拜访,取得谅解。另外一点是应当及早对家庭的情况进行披露。例如药家鑫案件,最后披露的家庭背景同最初的官二代相差很多。这样,很有可能缓解双方的对立。从律师的角度看,药家鑫当时就应当与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问题的谈判。如果张妙家属赔偿要求过高的话,药家鑫可以做出一定行动,例如将车子卖掉,房子卖掉等等。这样网上的舆论就会进行一边倒。包括后来央视的节目中,那些教授虽然内心是相当同情药家鑫的,但是传播的效果不好。给予民众的印象是药家鑫有实力去影响新闻媒体。民众的这种行为,刘老师认为很多程度只是一种围观,更多是一种娱乐的心态,没有经过理性的思考。
刘爱军老师发言完毕,接下来是叶良芳老师发言。叶老师首先对“药家鑫案”、“夏俊锋案”、“许迈永案”、“许宗衡案”这四个典型的死刑案例的案件事实作了简要陈述,并对各自的判决结果进行了规范分析。他认为,药家鑫案中有法定从宽情节(自首),也有酌定从宽情节(平时良好表现、积极赔偿、悔罪态度明显),还有酌定从重情节(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被害人不接受赔偿)。这属于典型的逆向量刑情节并存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实际适用效果上,其相当于酌定情节。法官在诸多量刑情节中经过权衡,最终选择适用从重情节,而不适用从宽情节,这基本上属于自由裁量的范畴,不存在裁判错误问题。对于其他三个案件,叶老师认为,如果法院认定的事实确实成立的话,适用死刑基本上是可以成立的。接着,叶老师谈了赔钱减刑的问题。他指出,赔钱减轻刑责可以考虑,但是应当以被害人同意为必要前提。被害人及其家属是否同意接受赔偿,对法官的最终量刑意见的形成有重大影响。最后,叶老师谈了死刑的废除问题。他指出,死刑的废除,离不开民众的认同和支持。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是否已经养成一种宽容的心态,是废除死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现阶段,民众之所以对故意杀人等剥夺生命权益的犯罪强烈坚持适用死刑,根本原因在于认为这种行为是对社会最基本的底线规范的违反,其悖德性是如此之严重,因而不应当宽宥。
高艳东老师最后一个发言。高老师首先针对药家鑫案中辩护律师对药家鑫作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作了辩证性分析,向同学们阐释这样一个观点:一定不要认为某一个因素一定就是从重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接着,高老师从药家鑫的案件中,又向我们阐释了刑法的“复仇观”与正义的关系。
首先,高老师提醒大家,药家鑫案中有人提出了“临时起意、偶然杀人、激情犯罪、以前表现较好”等理由来证明药家鑫的主观恶性较轻,并无刑法上的根据。高老师提示大家:假使这些情节存在,这些事实同样能够证明药家鑫可以从重处罚。例如,与经过长期考虑的预谋杀人相比,偶然杀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更大,后者意味着随时可能对他人拔刀相向,造成更不可控的后果。国外刑法就有类似规定,琐事杀人,更应重罚。激情杀人的前提是被害人有过错——如邓玉娇案件。在药案中,并不存在被害人过错,缺乏激情犯罪的前提。问题更在于,任何犯罪都是某种程度的激情犯罪,激情犯罪也未必要从轻处罚。从预防论的角度看,对于因琐事而易陷入激情状态的人,社会应当用更重的刑罚来遏制他的随时可能爆发的激情状态。由此,高老师告诉大家,抗辩双方提出的多数论据,都可以推翻并从另一个角度上为对方所使用。
其次,高老师强调,刑法归根到底是一种复仇的艺术,无复仇不刑法;但现代刑罚应当逐渐超越复仇。高老师认为,受害人的亲属复仇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以血还血”的复仇姿态背后,掩藏着经济补偿的要求;只是,如果亲属直接提出赔偿金要求,会被社会唾弃;相反,若要求“血债血偿”,则会被社会认为是正义楷模。因此,如果没有公众介入,受害人家属的潜在目的是“赔偿金多多益善”。单纯实现“血债血还”的复仇模式,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变态正义,在公众的推动下,受害人“无奈而又高尚”地放弃了自己内心渴求的经济补偿,将行为人推上断头台,满足了公众坐山观虎斗、观看“血腥暴力”的原始心理。高老师认为,只是由于契合了国家权力的需要,这种“损人不利己”的复仇正义才被社会文化扭曲地维持着,然而,真正能够自发、长久维持的正义,应该是一种互利正义。通过长期监禁与改造而使行为人回归并服务社会,通过保留罪犯生命而使之更多补偿受害人及其家属,才是死刑的未来前景。
本期论坛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学生提问环节,在此环节中同学们的提问十分积极踊跃,提出了“如何让民众相信司法”、“为什么要废除死刑?为什么不能留在那里作为一种威慑呢?尤其是现在这样一个极其不稳定的社会呢。”、“废除死刑后的一系列的制度缺失,各位老师是否有具体制度的思考”等相关问题,三位老师也一一作出了回应。
                                           撰稿人:谭钰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