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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第九期综述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06-23 点击次数:6507
“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第九期综述
2011年6月23日下午,光华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第九期在之江校区曾宪梓楼104室如期举行。哈佛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堪萨斯大学法学院的Virginia 教授作了题为“美国司法制度的新发展”的主题报告。本次论坛由胡铭副教授主持,林劲松副教授和兰荣杰老师担任评议人。
Virginia 教授以法官的职业保障为切入点探讨了美国的司法独立问题。在她看来,司法独立有两层含义,第一是司法的内部独立(Decisional Independence),即法官针对具体案件有独立作出判决的自由,不受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干涉;第二是司法的外部独立(Institutional Independence),即三权分立体制下保持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牵制与平衡。而前者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此,美国的司法制度为法官提供了全面的职业保障从而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分别是透明的选拔机制、终身制的任期、有竞争力的薪金福利和利益冲突的回避规则。首先,在法官的遴选上,联邦层面是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通过。这种方式能最大程度保证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质量,但具有政治倾向并且耗费时间。州法官的选拔则存在多种情况:部分州完全仿照联邦法官产生的形式;部分州采用“密苏里方案”,即由专家组成委员会提名法官候选人,州长从该提名的名单中确定具体的人选;还有一些州则需要通过竞选方式选举州法官。此种方式虽然是直接民主的,但选民对候选人并不了解,选举的氛围也降低了对司法的崇敬和权威,增加了腐败的可能性。其次,在薪资方面,地区法院的法官年薪在17到18万美元左右,最高法院的法官则大约为20万美元,这比行政部门的官员要高出许多;另一方面,宪法规定法官的薪金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予以降低。由于绝大部分美国的法官都来自律师界,高薪制度减少了这些曾从事多年律师行业的法官们因逐利性和经济压力带来的职业旋转往复(“revolving door”),从而确保了法官队伍的稳定和法官终身制。最后,在法官的任期上,美国宪法规定除了因不良品行(not good behaviors)被弹劾外,法官不得被辞退。虽然美国也有法官工作的评价机制,但基本不对法官的任职造成任何影响,法官只是通过这种自愿程序了解外界对自身工作的意见和评价。而州法官由于任命产生方式的不同,任期也不一样。最常见的州法官任期是6到15年,部分州规定法官任职3到6年后需要重新选举以连任(Retention Election),也有极少数州规定法官是终身任职。
在提问和评议环节,各位老师和同学围绕竞选法官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法官对少数人基本权益的保护、法官薪金的财政支持等诸多问题展开了探讨。此外,大家还就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和美国司法独立保障机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进行激烈讨论。尤其是在法官的任期上,绝大多数同学认为法官的终身制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中国的司法独立性问题,并且会造成法官队伍缺乏流动性,而作为该制度前提的法官精英化条件也未具备。另有少部分同学则赞成在中国建立法官的终身任期制以加强法官的权威和法律的稳定性。本次论坛活动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落下了帷幕。

记录整理人 刘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