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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及其研究空间――记胡建淼教授讲座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09-28 点击次数:1873

    2011年9月25日上午9时整,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博导,浙江大学教授、博导胡建淼老师,在浙大之江校区图书馆五号楼二楼会议室,以“中国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及其研究空间”为主题作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朱新力教授主持。浙大光华法学院钱弘道教授、多数硕博研究生及部分浙江工商大学同学参与了本次讲座。
    胡教授从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及主要内容与行政强制法为我们留下的研究空间两个板块展开了讲座。


    在介绍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及主要内容时,胡教授谈到了行政强制法在世界各国的制定模式,包括在行政程序法中制定和单独制定两种。接着他历数了我国行政强制法的制定过程,从1988年国务院起草行政强制执行条例,到199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起草行政强制法,再到2005年草案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直至2011年6月五审后正式通过。之后胡教授为同学们讲解了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部分。具体来说,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设定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种类和设定。在这一板块最后,胡教授阐述了行政强制法的理论贡献。
    在分析行政强制法为我们留下的研究空间时,胡教授提出了七个仍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第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没有解决;第二,行政强制的类型化不全不准;第三,各种类型的行政强制在程序上没有区别规定;第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行的执行机构问题;第五,行政机关代履行的问题;第六,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是只裁不执还是又裁又执;第七,不同种类的强制执行对行政诉讼和复议的适用及适用程序问题。


    讲座结束后,胡教授还与同学们进行了互动交流,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包括一位在省高院就职的在职博士生陈裕琨提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界分的问题,以及一位工商大学同学提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诉讼中的执行的衔接问题。

文:王奎芳/图:吴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