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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大法官讲座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10-19 点击次数:3875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大法官讲座
20111018日晚17点一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大法官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二楼报告厅,以“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为主题作了一场精彩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朱新力教授主持。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郑春燕副教授及众多硕博研究生列席聆听了本次讲座。
江院长首先为大家概括了我国行政诉讼法从颁布到现在取得的主要成就,他提到,至少有以下这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法院受理了大量行政案件,原告30%-40%事实上的胜诉率表明了当事人权利得到了实实在在的救济,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受到了监督;第二,推进了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设,得益于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相继出台;第三,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提高了人民的维权意识,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第四,通过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加快了法制政府的建设。
但江院长转而又提到,任何事物都有两方面,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他将其归为救济乏力、路径不畅以及理性不足三大方面,且从这三个角度陈述了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现状并对其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首先,为了说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救济还不够充分的现状,江院长列举了详实的数据,并从制度、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司法资源的决定权及不当的追责机制这四个方面剖析了上述现象的深层原因;其次,谈到行政诉讼途径不畅通时,江院长分析了受理方面条件限制较严、地方土政策的限制,以及法院有案不受、有告不理三个方面的原因;最后,关于理性不足的问题,江院长解释了立法当时的背景原因,并列举了类型化不足、原告资格宽严失当等11个非理性的地方。
在讲座的最后一部分,江院长与大家交流了他关于如何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思考,包括以下三点:第一,增强救济和监督的有效性。针对这一点,他提出了将权利救济作为行政诉讼法的价值目标等14项具体建议;第二,增加救济和监督的广泛性。关于这一点,他阐述了采用广义的“行政行为”概念等9项意见;第三,增强救济和监督的科学性。对于这最后一点,江院长从建立科学的概念系统等15个方面阐述了具体实现的建议。
讲座结束后,江院长还与大家进行了互动交流,回答了两位同学关于基层法官的处境、司法改革及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的提问。
王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