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法学学术交流研讨会
时间:11月2日
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5号楼206会议室
2011年11月2日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举行海峡两岸法学学术交流研讨会。与会者为两岸法学界之翘楚: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陈自强教授、沈冠伶副教授、许士宦教授、黄铭杰教授、邵庆平副教授、王能君副教授,台湾中央大学法律与政府研究所陈英钤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王冠玺教授、翁晓斌教授、徐进老师、许建宇副教授。
研讨会于上午八点半开始,共分为四轮。
第一轮为民法部门。首先由陈自强教授作《债务不履行方法论上的若干想法》的报告。陈自强教授在该文中提出欧陆成文法典国家法学所发展出来的传统法学方法,乃以发现适用于具体个案之法律为中心,目的在解决具体个案之法律适用问题,可谓系为裁判纷争解决而存在之裁判法学,此不因法律关系事物本质不同而一视同仁之法学方法并非毫无商榷余地。陈自强教授强调契约关系与法定债之关系的本质不同,介绍了日本的契约责任论,期待台湾民法之现代化。其次为张谷教授所作的《债务不履行的归责原则——中国合同法107条解读》报告。该报告就《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接着,王冠玺教授就《我国农村土地、林木、农作物与相关权利主体的辨析》作了专题报告,并对我国法上一个特殊的民事权利主体——农户这个概念着重提出质疑,并以小见大,提出民事法律与特别法应构成一个和谐体系。
第二轮为民事诉讼法部门。首先由沈冠伶副教授作《新世纪民事诉讼之程序正义与程序保障》之报告。该报告就程序正义提出若干想法,一为适时审判,一为集中审理(解决关联性纷争),一为程序之接近,再者就裁判之效力之角度探讨程序正义。随后翁晓斌教授就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评析,对该制度作了正反两方面的分析,指出这项制度虽在程序公正上难以让人满意,却在当下有着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以及对该制度之改进亦作了一些期待和建议。本轮最后由许士宦教授作《行为责任之举证责任》报告。许士宦教授从两岸法条出发,比较其与德国法上之客观举证责任之区别。德国法上原从实体法角度理解举证责任(罗森贝克之证明责任论),后法官在难以心证之情事下,以举证责任得到裁判,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为法官裁判之手段。因此,许士宦教授提出,对于举证责任,应从实体法角度去理解,同时借以程序法辅助以达到公平正义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