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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之特定与审判长之阐明义务――第十三期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成功举办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11-16 点击次数:2598
2011年11月15号下午,“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第十三期准时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7号楼举行,此次论坛我们邀请到了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淑文教授为我们的嘉宾,我院翁晓斌、林劲松、胡铭等老师和诉讼法点部分研究生同学参加了沙龙活动。杨教授研究的领域涉及到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两个方面,她报告的题目——“诉讼标的之特定与审判长之阐明义务——纷争事实与法律规定之联结”也是两个学科所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杨教授首先从诉讼标的的背景开始谈起,这主要是基于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功能所决定的。接着杨教授介绍了私法自治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影响:当事人处分主义、辩论主义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和本人诉讼制度。在介绍完了诉讼标的的一系列背景知识后,报告进入了诉讼标的理论的核心部分——审判长阐明义务与辩论主义的关系,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形式真实的真实观和事实主张与法律适用的分离来进行讲解的。第四部分,杨教授介绍了新旧诉讼标的理论的不同内容,以及在不同理论背景下对于当事人主张事实和法官法律适用所产生的影响,其中杨教授介绍了台湾现行的法律采用的是旧诉讼标的理论,这无法解决请求权竞合的一系列问题,为了避免该问题,台湾在2000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杨教授第五部分基本上也就是围绕2000年的法律修改展开的。第六、七部分分别介绍了在当事人为错误法律适用的主张和请求的基础事实不一致时法官的阐明义务以及怎样行使,该部分杨教授列举了一些经典的案例,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接着,杨教授指出作为对于辩论主义的补充,法官的阐明不能够违背法官中立的原则。在报告最后,杨教授又分析了法官在阐明过程中应不应该公开自己的法律观点以及怎样公开的问题。杨教授的报告分为九个部分进行,涵盖了诉讼标的理论的各个方面,又介绍了诉讼标的在台湾地区实践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使大家受益匪浅。
 
在评议阶段,翁晓斌和林劲松两位老师分别就诉讼标的理论和阐明权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杨教授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参与论坛的同学们也纷纷就自己的问题和观点与杨教授交流,杨教授也分别一一作答,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在进行了两个半小时后,论坛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撰稿人 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