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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的交锋 学术的盛宴――刑法前沿论坛第四期圆满举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12-08 点击次数:2401
思想的交锋 学术的盛宴——刑法前沿论坛第四期圆满举行
 
会场外寒风瑟瑟,会场内气氛热烈。12月1日晚,刑法前沿论坛第四期——“危险驾驶罪:案例与争议”在之江校区5号楼会议室举行。本次学术沙龙邀请到了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教授,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院长黄兴瑞教授,浙江警察学院张俊霞教授,浙江财经学院张伟博士、杨知文博士,我院博士后封安波和刑法10级研究生陈士松等就《刑法修正案(八)》中新设立的危险驾驶罪各抒己见,与前来旁听的法学院同学亲切互动。沙龙由我院研究生曹瑾、胡燕华策划,我院刑法学副教授高艳东主持。
 
主讲刘仁文教授开门见山,指出危险驾驶罪之所以成为《刑法修正案(八)》自社会大众至学术界争议的焦点,是因为该罪名有极为重要的研究价值,它牵涉到我国刑法体系的衡平性与刑罚结构的合理性。另外,该罪名由于设立比较匆忙,难免出现一些理论争议如刑法第十三条与第三十七条的效力是否及于该罪,该罪在主观方面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与审判程序,新罪与原有罪名的衔接等等,都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
 
 
 
黄兴瑞教授以切身经历赞同设立危险驾驶罪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积极社会效果,他认为在危险社会里,公民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往往要让位于集体、社会利益的保护,醉驾入刑正是这一理念的集中体现。对于新罪适用之初出现的争议与问题,我们要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与解决,不要一味地批评与否定。
 
张俊霞教授从醉驾该不该入罪、怎样入罪与当前入罪后的司法实践三个层次评述了危险驾驶罪。张教授告诫在座的法律人,对于一个立法行为的评价,不仅要看其社会效果,更要注重法律效果。她由河南张金柱案引出立法过程中对民意不能不理智的全盘接受的观点,妙语连珠,博得场内师生的阵阵掌声与笑声。
 
 
 
张伟博士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国的危险驾驶罪做了解读。他将日本刑法中有关危险驾驶的罪名与我国刑法进行了对比,认为当下我国刑法增设该罪有明显的情感因素,不如强调社会自我恢复机制在规制公民个人行为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杨知文博士从法理学的角度指出,刑法总则13条的但书规定当然适用于分则中的各个罪名,分则中的规定应该看成是对总则的符合。博士后封安波比较了大陆与台湾的民意调查手段,认为从法律与民意的关系看,大陆的民意数据的真实性、来源性有待考证,提出了大陆的民意到底在哪里的疑问。
 
法学院刑法学10级硕士研究生陈世松做了引经据典的发言,对前面嘉宾的观点做了个人解读并有独到的见解。随后,沙龙进入自由发言阶段,同学们围绕诸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表现形式、“追逐竞驶”的客观行为表现等方面,或发表看法,或提出问题,与嘉宾就相关话题深入讨论,交换了意见。
 
诚如高艳东老师所说的那样,困惑与争论是研究的开始。相信本场刑法前沿论坛为参与的师生研究危险驾驶罪与相关问题提供了广阔的思考空间。
 
 
 
/曹瑾 图/宋荣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