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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盛宴――中韩法学研究生学术交流研讨会成功举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12-28 点击次数:2221
2011年12月27日下午,中韩法学研究生学术交流研讨会在主楼203会议室如期举行。学院副院长王冠玺教授和韩国东亚大学赵济东教授分别出席了本次交流会,同时我院翁晓斌教授作为主持人也参加了此次研讨会。此外,会议还云集了韩国东亚大学和我院众多学子。

会议之始,主持人翁晓斌教授即对远道而来的韩国东亚大学的师生表示热烈欢迎。接着,由王冠玺副院长对会议致祝词。在追忆了他与其师兄赵东济教授同在台湾大学就读时的美好时光后,王副院长主要介绍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成立与发展历程,分析了中国和韩国在经济社会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相似性、关联性以及两国在近些年的交流发展,并表明:以此次交流研讨会作为开始,我院与韩国高校更为深入的交流与发展已经拉开了序幕。赵东济教授接着也用中文发表了祝词,同时对促成此次交流会的老师表示了感谢。
接下来进入到会议的主题。交流会主要分为两部分,即中韩民事法律制度研讨与中韩宪法、刑事法律制度研讨。
在中韩民事法律制度研讨环节,首先由韩国东亚大学李星京同学作报告,对韩国的土地制度——地上权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介绍。为了便于更好的交流与沟通,李同学精心准备了已翻译好的中文版韩国地上权的相关法律条文,并通过PPT上生动形象的图形结构进行讲解。李同学对韩国的土地制度做了简要概括,从而引出地上权这一概念,然后分别就地上权的内容、存续期间、转让、租赁更新与存续以及消灭等做了详细介绍。报告结束,一些同学还就一些不太清楚或感兴趣的内容与之进行了交流探讨,从而获得了对韩国地上权制度的初步了解。然后,我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章兰兰同学也以“浅析公益机构设施之抵押”为题作了报告。报告通过对我国《物权法》第184条第3款与《担保法》第37条第3款的具体分析,引出了报告的主题。接着,报告首先分析了立法一般禁止公益机构设施抵押的缘由与有条件允许公益机构设施抵押的缘由然后提出了对公益机构设施抵押的设想——设立公益机构设施的抵押基金、附条件地抵押和特许模式,从而一方面使得物尽其用、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并利于资金融通、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符合国情变化、顺应社会发展变迁。

在中韩民事法律制度研讨环节结束后,会议进入茶歇阶段。16:00整,中韩宪法、刑事法律制度研讨正式开始。我院刑法专业研究生陈士松同学首先发言。陈同学以我国这两年的影响甚大的“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为引子,图文并茂地展现了我国刑事审判中广泛存在的问题:法官在量刑上存在着令人担忧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加上法律制度规范的不健全,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量刑失当的现象。陈同学接着分别对两种量刑模式——自由化模式和精细化模式加以详细分析,并指出了其缺陷,进而导出其对在中国语境与司法环境下就量刑改革第三条道路——先例参照制度的研究探讨。陈同学指出,先例参照制度在我国具有统一司法量刑标准、提升落后地区的司法水平、对司法裁判更有现实针对性与实践理性等优势,但同时也必须注意到中国的国情与该制度的本土化需求。该报告无疑促进与加深了同学们对我国司法量刑改革的紧迫与路径的思考。最后,由韩国东亚大学的金俊佑同学就韩国的违宪裁判制度——违宪法律审判与宪法诉愿作主题报告。虽然我国仍未存在违宪审判制度,但相信同学们对此并不陌生,尤其是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但就亚洲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也许很多同学并无太多了解。因此,金同学的此番介绍不仅开阔了我们的眼界,而且还引发了我们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立与实施的必要和可能的是深思。
最后,会议在翁晓斌教授的简明扼要的闭会词中结束了。然而,交流研讨会虽然结束了,我院的对外交流,尤其是与韩国高校的更为深入的交流发展却刚刚开始。
香琳丽 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