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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江论道:记民商法学术沙龙2012年第5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05-03 点击次数:2480
之江论道:记民商法学术沙龙2012年第5期
2012年4月20日下午1点,民商法学术沙龙第28期在之江校区图书馆5号楼206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期沙龙的主题是侵权责任法中非常有争议和有意思的话题——第三人惊吓损害。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朱晓�老师和孙维飞老师带来了各自的研究成果,向王泽鉴教授请教,并与法学院的师生们分享与交流。同时,本期沙龙还迎来了一位北大法学博士贺剑同学以及他最新的法学研究——《案例评析的时代精神》。今天的沙龙可谓内容丰富,精彩纷呈。

首先,孙维飞老师介绍了英美法上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处理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并主要以第三人派生的请求权与独立的请求权及其关系作为研究视角。该份报告从“林玉暖诉张建保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判决出发,提出了我国侵权法中第三人(尤其是近亲属)损害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之后,通过对英美侵权法中第三人受有损害时的派生的请求权以及英美侵权法中有关第三人精神受刺激案型的判例和学说的考察,探明其中可资借鉴的意义,最后提出了我国第三人精神受刺激及相关案件类型应如何处理的结论。
其次,朱晓�老师从德国法的角度对第三人惊吓损害进行了法教义学的分析。主要包括从外部体系透视惊吓损害在德国民法上的定位、第三人惊吓损害侵权责任的检验结构和比较法的结论三部分。
接下来,北大的贺剑博士与大家分享了其在案例评析制度方面的研究。他通过对各国案例评析制度的研究,以及对比我国案例研究的现状,认为案例评析是比较法上一类独立的法学文献,具有个案取向、篇幅简短和偏重教义三大特征,并提出了案例评析制度对于中国的重大意义,以及撰写的一定程式和技巧。
王泽鉴教授高度评价了大陆民法学者从案例到法教义学再到比较法的学习和研究方式,并强调了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要整合英美法和大陆法的优秀成果。同时,他还指出从事案例研究是法学的入门,也是法学者的责任,影响法学的发展,需要对判例进行批评,也需要对案例进行比较研究。作为国内最早进行判例研究的法学大家,王教授也深表通过撰写判例使自己受益匪浅,进步良多。

在讨论环节,周江洪老师提出了关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请求权基础以及例外规定的看法,陈信勇老师提出了一个《法院判决:“吓死人”须赔偿》的案例供大家深入思考,并提出了从因果关系考虑第三人惊吓损害的新视角,张谷老师则提出了几点疑惑,如“林玉暖案”发生时侵权责任法尚未出台,请求权基础的问题,以及侵害人对第三人主观形态的不同对案件定性的影响等。
下周同一时间,来自南京财经大学的董学立教授将为我们带来“《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新发展”主题报告,敬请期待,参与!
胡舒歆/供稿马俊彦/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