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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反思的形式法治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06-03 点击次数:2225
开放、反思的形式法治
6月1日下午,著名行政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在之江校区图书馆二楼作了一场主题为“开放、反思的形式法治”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章剑生教授主持,广大法学院师生踊跃参与一睹大师风采。
讲座伊始,沈岿教授以一句著名的法谚“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引出话题,通过一种开放、反思的视角回顾和解析形式法治。沈教授从公法的关怀说起,谈到了公法领域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即公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即“legitimacy”,公法上的合法性关怀,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关怀,涉及行政权在现代民主国家当中的角色和地位问题。在传统理论中,行政权限于执行性权力,因为执行代议机关的立法而获得“合法性”,即斯图尔特所提出的行政合法化的传送带模式。但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张,使得其存在范围以及执行性的裁量空间日渐扩大,于是引起了在民主国家行政权如何获得合法性的问题。二是宪法上的合法性关怀,在存在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主要体现在对代议机关立法的司法审查问题上。在民主制国家,代议机关的立法合法性,没有太大的争议。因为它代表人民的意志,体现民主法治的原则。然而,代议机关立法在逻辑上也有违宪的可能,无论谁对其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本身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也需要得到解决。

随后,沈教授围绕合法性概念本身娓娓道来,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合法性的含义。在政治学上,沈教授引用了韦伯关于合法性的论述,即传统型、卡里斯玛型和法理型,后者是比较适应现代社会的。从现代社会发展来看,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合法性还是最广为认可的,主要与人民主权内含的、核心的两个理念有关。一是任何人都平等地拥有尊严,享有自主,唯此才能同意并授权政府进行统治,另一个是任何政治统治都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这种理论越来越多的受到了支持者的肯定。而这种民主基础上的合法性又与韦伯的理论形成了一个对接,即legitimacy 与legality的对接。在此基础上,现代社会所有的公权力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是否符合一种金字塔形的、以宪法为首的、上下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如何建立一个可以从形式法治的视角来看待的法律体系,并用该体系去衡量所有权力的合法律性,从而对接地保证其合法性,仍存在许多疑难的情形,对于这些疑难情形,可以通过实体合法化的路径以及过程合法化的路径加以解决,而过程的合法化则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开放,二是民主。前者是民主政治、民主社会的一个必备要素,其核心为尽可能地把不同的利益主张在决策之前的过程中充分吸纳进来,听取他们的意见。而在依法开放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法律,具有一种可适用性假定,一方面可以作为初步的标准去衡量公权力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实在法本身的可适用性既然是一种假定,它也是可辩驳的,在开放执法过程中,需要考虑是在发在建制过程中没有考虑的问题。强调反思,即需要一个对实在法本身以及实施富有意义的反思过程进行处理。
讲座在沈教授的诠释下闪现着理论的魅力和思辨的光辉,激起了在座听众对于这一问题的深深思考,期待沈教授下一次造访之江进行进一步的阐释。
文/潘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