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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方民教授应邀参加《死刑案件审查模式改革》专家论证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07-04 点击次数:1773
    7月2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杭州举行《死刑案件审查模式改革》专家论证会。论证会邀请了4位全国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学者,同时还邀请了省内高校的两位刑法学者与会。我院阮方民教授作为省内高校的刑法学者参加。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要求及死刑案件审理刑事证据规则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运行,在全省检察系统推行了“以客观性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审查模式改革及其实践”的实务改革,走在了全国检察系统这方面工作的前列。此次论证会的目的是希望通过相关专家的论证,进一步将浙江省检察机关死刑案件审查模式实务改革的经验上升为法学理论成果,同时听取专家意见,对这一项实务改革的成果《死刑案件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工作指引(讨论稿)》的不足之处作进一步完善。
   阮方民教授在发言中对我省检察机关的这项改革的政治社会意义予以了高度肯定,认为这项改革反映了检察机关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并且这项改革贯彻与体现了执政党“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死刑刑事政策,符合“三个至上”的执法思想。阮方民教授也对如何进一步完善这项改革提出了自己的4点建议:一是针对某些专家提出“客观性证据”概念不尽科学的观点,认为“客观性证据”的提法只要司法实践不产生认识歧义,就是可行的概念;二是针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原则,提出应当将“以客观性证据为先导”与“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作为死刑案件证据审查的前两项重要原则,前一原则对推动以客观性证据作为取得言词证据的先导证据的侦查模式与审查模式具有引领作用,后一原则兼顾了在当前普遍存在的通过言词证据派生取得其他非言词证据的侦查模式现状下突出了对客观性证据在审查中的主导地位;三是鉴于许多暴力犯罪案件作案当时人多混乱,被害人、加害人与在场证人对案情的陈述与供述往往很不一致,建议针对重大暴力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应当将在阅卷后查看犯罪现场列为一项必要工作与必经程序,并制作查看现场笔录,在明了犯罪现场的基础上有助于更好地审查判断证据的真伪;四是鉴于以往曾经出现对某些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有疑问的案件司法机关不同意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的情况,建议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存在精神障碍问题及可能影响刑事责任有无或轻重时,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考虑,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超过两次的鉴定申请权,以防止与避免错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