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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文明秩序的“法治”---记第五届光华法学国际夏令营学术沙龙(―)之於兴中教授专场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07-10 点击次数:1440

    2012年7月9日上午,之江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二楼报告厅挤满了来自世界各地、五湖四海的青年法学才俊,大家翘首期盼着著名学者於兴中教授的到来。9点整,在哈佛大学沈远远教授的陪同下,气质儒雅的於教授走进了教室,现场掌声雷动,第五届光华法学国际夏令营的营员们迎来了期待已久的第一场学术盛宴。远道而来的於教授,在这个炎炎夏日里带来的不仅是清新的学术空气,更重要的是先生以沉潜敦厚的性情和谦逊好学的品质使营员们沐浴了思想的芬芳。

 

    首先,韩宁博士开场简要介绍了主讲人於兴中教授和讲座嘉宾沈远远教授的基本情况,通过背景介绍,我们发现两位教授出入学府、辗转东西,长期的海外经历成就了兼容并包、平衡折中的理性批判精神,而深入骨髓的中国问题意识又促使教授们深切关怀、体认和思考中国的制度与实践。

   於教授首先谦虚地表示,很高兴来参加这次学术沙龙,与同学们交流对自己也是很好的学习机会。接着,围绕“作为法律文明秩序的法治”这一主题,於教授娓娓道来,学贯中西,跨越古今。他认为,“法治”是一种文明秩序。文明秩序是形成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乃至文化秩序的基础,是一种元秩序(meta-order)。法律文明秩序是外向型的、权利本位的、重规则、权威文本至上的文明秩序。它包括以法治理想为主导的权威系统,以权利和法律为中心的概念范畴系统,以司法制度为根本的社会制度安排和以个人权利及法律为依归的文明秩序意识。

    於教授列举了三种有代表性的世界文明秩序,包括以中国为代表的道德文明秩序,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文明秩序以及以犹太教为代表的宗教文明秩序。此三种秩序并无高下优劣之分,仅反映人的秉性之别,体现在人的心性、智性和灵性的发展上。

    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於教授详细分析了中国能否真正建设法制,中国的现有实践情况以及真正建设法治国家的应然模式,体现了一位卓越学者深切的本土问题意识。

    短短两个半小时的讲座与提问时间在热烈活跃的讨论气氛中很快过去了,大家沉浸在学术的气氛中。纵观整场讲座,如同於教授之为人,不事张扬、举重若轻,却厚积薄发,让我们在一窥学术与思想堂奥之时,也享受到了了畅所欲言、自由交流的轻松与愉悦,这充分体现了教授“众生平等”的一贯主张。

 

 

马俊彦 文/ 朱佳俐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