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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东海合作与海洋法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09-12 点击次数:1539
 
2012821-22日浙江大学海洋法律与治理研究中心成立仪式暨东海合作与海洋法国际研讨会在杭州浙江大学科技园会议室举行。首先进行的是浙江大学海洋法律与治理研究中心成立仪式。浙江大学发展委员会副主席王玉芝教授代表浙江大学发表了讲话,对研究中心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浙江大学社科院院长余逊达教授宣读了浙江大学关于成立研究中心的文件。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朱新力教授对研究中心的表达了殷切的希望。与会嘉宾对研究中心的成立也纷纷表示祝贺。此后,东海合作与海洋法国际研讨会正式开始。来自美国、英国、比利时、新加坡、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国内其他高校以及研究所和本校老师在内的30多位海洋法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参加,会议同时吸引了许多海洋法学习者前来旁听。
研讨会分为六个单元,分别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东海、海洋划界问题的合作、海洋非生物资源和共同开发、渔业合作和可持续利用、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的有效性、海洋科学研究法律规范和海洋安全合作等六大主题展开。每个单元由一位主席主持,若干位学者作专题报告,一位学者予以点评,其他与会者可以自由发表意见或提问并由报告人回应。会议全程以英文进行。现将本次研讨会的报告内容综述如下。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东海
浙江大学特聘教授邹克渊首先作了题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东亚地区的实施》(<<Im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in East Asia>>)的报告。报告人首先概况性地介绍了东亚海域沿海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情况及基于UNCLOS可以在不同海域设定相应地管辖的权利。各沿海国在国内和双边层面执行UNCLOS的安排及由此引发冲突和争端。随后,报告人分别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评价了后UNCLOS时代东亚沿海国在双边或多边层面上执行UNCLOS所形成的区域法律状态:(一)海洋资源管理方面:渔业领域,存在着多个双边渔业协议,但尚未设立区域性的机构或组织。然而,基于双边安排的局限性,迫切需要一个区域性的多边渔业安排来更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海洋非生物资源方面,共同开发的法律概念已被广泛地应用于东亚沿海国的实践。实际上,共同开发是对UNCLOS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的真正执行,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在东海海域真正执行这些条款并非易事。共同开发作为临时措施可以成为缓解紧张局面和增加区域合作的手段,但并非各国利益的最佳选择。(二)海洋环境保护:目前在东亚海域的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有两个区域性的项目,一是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支持下开展的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另一是由多个国际组织共同资助的东亚海域项目。但这两个项目由于并无法律约束力和未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其执行仅仅依赖于参与国的意愿和善意。当然,这些项目能够在实际上避免甚至阻止基于海洋污染产生的争端和使用海洋资源产生的冲突。(三)航行安全方面:东亚海域航行安全最重要的威胁来自于海盗行为,UNCLOS对海盗行为的定义不够全面,IMO所作的分类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区域层面上,东盟和中国就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议题发布了共同宣言。东亚国家的多边行动也产生了积极的成果。晚近通过的ReCAAP则是第一个阻止和制止海盗行为的专门性的国际条约,意义重大。(四)海洋划界方面:东亚国家间已经签订一些双边协定。最近的中越东京湾划界协议在分阶段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其采用单一海洋界线区分三个不同海洋区域的实践对中国今后解决与邻国的划界具有示范意义。海洋边界的界线划定往往会引起区域国家间的关系紧张,虽然有多个相关的协商正在进行,但达成协议并非易事,而近来关于大陆架延伸的声明更是进一步加重了东海海洋划界的复杂局面。(五)岛屿争端和解决:东亚海域存在多个岛屿争端,但对于Spratlys岛提出主张的各国均表示愿意以和平的方式在包括UNCLOS在内的国际法的基础上解决争端的行为和此后中国与东盟成员国间签署的宣言(2002宣言)更是表明了适用国际法,尤其是UNCLOS来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同时,东南亚国家间由国际司法机构解决岛屿争端已见诸于实践。报告人最后总结了东亚海洋法律秩序的三个趋势:第一,从分歧走向趋同。第二从权力治理走向法治。第三,从双边主义走向多边主义。
来自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的Erick Franckx教授报告的题目是《促进局势紧张地区合作的有效机制探讨》(<<Search and Rescue as an Enabler to Stimulate Cooperation in Areas of Tension>>)。报告首先简要地介绍了中日间关于地区搜救合作的进展,两国间虽然有过一些关于达成搜救协议的意见,但并没有达成协议的时间表。同时,东海国家间存在着一些紧张局势。然后,报告重点阐述了有关搜救的国际法律框架,首先解读了UNCLOS98条关于搜救责任的规定,指出提供援助的责任并不等于救援的责任,UNCLOS采用“促进”一词表明救援责任仅仅是一种目标。然后,报告解读了1979SAR公约。具体包括:1.公约附录规定采用“应当”一词,表明救援是成员国的义务。2.关于搜索和救助的定义。3.成员国可以采取的措施等。4.海洋安全委员会所划分的13个搜救区域。报告接着介绍了搜救在东海区域的实践和国家间关于搜救的协议,分析它们有效实施与否的原因。报告人最后总结道各个国家必须要有强烈的政治意愿才能促使搜救的有效作用的发挥。
台湾中央研究院欧美研究所宋燕辉教授的报告为《东海和南海冲突管理和海洋合作的比较研究》(《Conflict Management and Maritime Cooperation in the East and South China Sea: A Comparison》)。该报告重点包括三部分:(一)东海和南海区域的冲突:在东海围绕着钓鱼岛问题中日间所产生的冲突,国际社会的反应及中日间是否存在着战争的可能性等等;详细列举了南海地区历次事件和冲突,中国的回应等。宋教授指出东海与南海结合了未解决的主权问题、增长的海事纠纷、军事集结、单方挑衅行动、强烈的民族主义、竞争的战略和海洋资源利益等危险,是东亚地区两个导火索,存在美国直接军事介入的可能性。(二)东海和南海的比较:目前,在东海与南海已有一些合作机制和协议。东海和南海有很多相同点,如都是半封闭海,是大型海洋生态系统;中国是主要国家;都存在领土争端、海事争端;都有条约义务等。但两者也有很多不同,如涉及国家的数量、对岛屿的有效控制、涉及的区域组织和安全对话等。(三)冲突管理和建议:根据前述分析,宋教授分别为东海和南海的冲突管理和海事合作提出了政策建议。特别介绍和分析了东海和平计划(ECSPI),包括该计划的形成过程,台湾政府的政治考量和五个要点,并全面分析了这些建议实施的条件。
二、海洋划界问题的合作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高健军教授做了主题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报告。高教授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之间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界受公约第83条的约束。相较于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划界,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界涉及一个特别的问题,即首先要证明有关国家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的权利。要证明一国对200海里以外的特定大陆架的权利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有关国家对所涉陆地领土拥有主权;二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涉陆地领土对其拥有的大陆架享有权利;三是该沿海国家在相关区域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至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确立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的权利需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0款规定第76条的规定不妨碍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但是不根据第76条的实体和程序性要求确定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有关沿海国家对需划定的大陆架的权利就是不确定的,不确定所涉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就不可能实现公平划界,因此,除非且直至各方根据公约规定确定了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法庭才可以审查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孟加拉国/缅甸案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外而非先例。最后,高教授简单评论了孟加拉国/缅甸案中关于自然延伸概念的解释。
日本早稻田大学的Mariko Kawano 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有关海域划界争端和国际司法程序》。报告人首先介绍了海域划界争端和国际司法程序的相关内容。接着分析了国际法院和仲裁庭有关海洋划界争端的实践。报告人详细介绍了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实践中的重要案例,关涉单一海洋划界的重要性的案例,在海洋划界中运用等距离或相关情况方法的案例,相关情况的构成要素等。报告人最后分析了国际法院在国家海洋争端解决过程中的作用。包括争端当事方自愿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在国际组织的帮助下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判决以外的争端解决,国际法院判决对争端解决的有限作用,国际裁定对海洋争端最终解决的重要作用和局限性。
台湾海洋大学国际法教授高圣惕做了主题为《东海海域划界的临时性协议(东海协议)和钓鱼岛水域的未来》的报告。高圣惕教授认为2010年中国渔船与日本巡逻船相撞事件及其后果是中日在东海海域划界和钓鱼岛法律地位问题上争议的一个反映。海域划界问题主要涉及两种争端,一是领土主权争端,二是关于海域划界适用原则的争端。解决这些争端有多种方法,从现实情况来看,要直接解决领土争端或周围水域的划界争端比较困难,因此,各国应该将时间和精力用于一些可行的方式,如临时性协议,包括以船旗国原则为基础的渔业协议和海底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区建设。这一分析对钓鱼岛水域也适用。从谈判的角度来看,高圣惕教授认为,在钓鱼岛水域,日本相对于中国处于强势地位,日本最多只会与中国签订渔业协议以及继续容忍中国渔政船在钓鱼岛附近水域的定期巡航。最后,高圣惕教授为台湾地区处理钓鱼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如与大陆渔政船一起对钓鱼岛附近水域进行巡航。
中山大学国际法教授黄瑶的报告主题为《自然延伸和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兼评孟加拉国/缅甸案》。报告第一部分是关于自然延伸和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权利。黄瑶教授首先介绍了孟加拉国/缅甸案,该案法庭认为自然延伸在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权利时不是一个单独和独立的标准,在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中也不是一个相关因素。黄教授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她先是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的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起草历史、国际司法实践和国家实践四个方面论证了自然延伸是沿海国家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权利的法律基础。然后她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自然延伸概念的发展过程、第76条的目的以及《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的规定四个方面论证了孟加拉国/缅甸案中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对自然延伸的解释是无法令人满意也是不准确的。报告第二部分是关于自然延伸在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黄教授指出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考虑自然延伸:1.单一海洋划界要求“中立标准”;2.沿海国家主张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时;3.争议国家共享一个单一统一的大陆架;4.争议方协议不适用自然延伸。而从自然延伸是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权利的法律基础、不侵犯原则、海域划界要尊重自然和公正解决的要求来看,自然延伸是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的相关因素。综上所述,黄教授认为孟加拉国/缅甸案的解决是双方妥协的一个结果,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自然延伸的解释是不令人满意的,不利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的规则和原则的发展。
三、海洋非生物资源和共同开发
浙江大学社科院院长余逊达教授做了主题为《东海的能源争议:构成论分析》的报告。余教授先从区域安全、区域发展和中国的和平崛起三个方面分析了研究东海能源争议的重要性。然后,余教授从中国的角度分析了中日关系中的问题和进展。问题包括未决的历史问题、东海油气资源的争议、领土问题和战略问题;进展包括经济依赖、社会交流、理性的年轻一代和春晓油田的谈判。接着,余教授从划界原则、实际开采状况、虹吸效应、对通过国际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态度、解决方案几个方面阐述了中日在东海能源争端中的不同立场。同时,报告以中日2008年协议为例分析了东海能源争端解决所取得的进展,包括双方同意合作、共同开发、允许日本法人参与春晓油田的开采等;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如前述合作尚未实施,围绕钓鱼岛出现新的冲突等。余教授分别从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的角度分析了争端存在的原因。在前述基础上,报告从构成论的角度对解决东海能源争端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战略架构、区域经济一体化、社会调解、中国崛起等。
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Robert Beckman教授的报告主题为《东海的非生物资源——关于东海协议(临时性协议)法律与政策问题》。报告第一部分,Beckman教授通过解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指出当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在划分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时,出现对某一地区的主张重叠或在对某一区域提出主张前必须先解决主权争端的情况时,争议方有善意谈判和不妨碍或损害的义务。Beckman教授认为临时协议不妨碍最终的划界协议,具体包含以下要求:1.最终协议无需考虑临时协议的安排;2.临时协议不能视为一国对其主张的放弃或一国承认他国的主张;3.各方不能从临时协议中取得任何权利。Beckman教授指出在主张重叠地区共同开发油气资源是一种临时协议,共同进行地震勘探的安排也是过渡性协议的一种,但第74条和第83条并没有对缔约国施加谈判共同开发协议的法律义务。报告第二部分,Beckman教授以2007年苏里南/圭亚那仲裁案为例,阐述了临时性协议及相关义务在判决中的应用。报告第三部分,Beckman教授分析了临时协议在东海的应用。从达成解决主权争端或划界争端的协议的可能性很小、现状非常不稳定、签订临时协定是共同勘探开发油气资源的唯一可行的办法、中日2008年的原则共识已经同意进行共同开发等四方面分析了临时协议可能是唯一可行的选择。由此,他对解决东海争端提出了一些对策,包括针对一些较小的区域达成临时协议,遵守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的规定,在争议较小的问题上进行合作以建立信任和信心,管理公众观念和民族主义情绪,联合开展地震调查,利用国有石油公司签订共同开发安排。
来自英国诶塞克斯大学的David M. Ong教授报告的题目是《东海近岸海域共同开发的展望》。报告人首先分析了东海相关国家对于领土和海洋管辖主张重叠争议的法律解决易受政治和实践的影响,它们对海岸线之间和争议岛屿周边的海底均有法律利益。报告第二部分详细地分析了相关利益国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包括事前通知、告知和协商(NIC)和环境影响评价(EIA)。报告以2001年国际海洋法法庭关于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之间土地先占的判决,国际法院关于阿根廷和乌拉圭之间纸浆厂的判决,国际海洋法法庭关于在深海海底发起活动的国家责任的咨询意见为例分析了上述程序性义务的发展。同时以国际仲裁庭对圭亚那/苏里南海洋划界案的裁决和2010挪威/俄罗斯海洋划界双边协定为例针对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活动分析了各方特定的程序性义务。然后指出在东海海域从事将对各利益国产生影响的各种活动的国家应承担通知和协商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性义务。报告的第三部分为东海合作的实体性义务。该部分主要以中日钓鱼岛争议的解决进程和达成的共识为样本加以分析。报告最后总结国际社会邻国间近岸海域合作的共同特征对东海合作开发提出了建议。
四、渔业合作和可持续利用
来自美国华盛顿大学的David Fluharty 教授报告的题目是《东海的渔业管理》。报告关注在国际渔业中加强合作的机和东海海域的国际渔业需要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方法。报告介绍了东海渔业的生态基础,东海双边渔业协定的历史性变化和侧重点以及协定现存的问题。报告认为渔业管理并不仅仅是要维持目前的渔业产量,实际上是要恢复渔业生态系统的功能,并详细介绍了恢复生态系统的方法。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对于领海内栖息地的变化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东海的生物多样性变化和管理又是如何?气候变化会影响鱼类的分布、水温,导致海平面的上升,这些对东海产生什么影响?报告人对这些问题一一做了解答。报告人最后指出中、日、韩需要更加努力以便促进东海渔业的发展。
韩国仁荷大学国际法教授Seokwoo Lee做了主题为《东海渔业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实施问题——韩国视角》的报告,主要是分析逮捕在济州南部的“中间地带”捕鱼的外国渔船的可能性。Lee教授认为,济州南部水域是中日韩三国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的区域,且三国之间没有划界协议,因此只能从国内法和双边协议中找依据。就韩国国内法而言,外国人在韩国专属经济区的捕鱼活动由《关于在专属经济区对外国人的渔业活动等行使主权的法案》规制。Lee教授重点介绍了韩国专属经济区法第2条第1款、第5条、第3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际法和外交层面,Lee教授重点介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74条第3款的规定。就济州南部水域的双边协议而言,Lee教授分析了《韩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和《中日渔业协定》中的相关条款。三个渔业协定划定了不同的区域界线,但存在重叠的部分。Lee教授探讨了三个渔业协定所涉区域的管辖问题,指出三个协定所划重叠部分,国内法不适用于双边伙伴国的国民。在这些区域之外,法律实施是可能的,但可能引起外交问题。对于韩国来说,基本原则是:与外国有单独协议的,适用协议;没有协议的,在与其他国家的中间线之外的法律实施受到抑制。
来自台湾师范大学的王冠雄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渔业资源管理:迈向东海合作的起点》。报告介绍了东海海域争端类型,其中就包括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过度捕捞会导致海洋渔业资源的退化、食品链的崩溃和经济浪费等系列问题,因此国际渔业法与环境保护、国际贸易、国际组织之间有很强的联系。然而目前的问题在于过多的船只捕捞已经很少的鱼,而过度捕捞会导致生物圈的崩溃。中国的渔业产量在60年内翻了将近6倍。这些问题必须找到解决的方法。各种国际法律文件给我们提供了出路。报告人介绍了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2123条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的发展历程。这些文件全提到了养护和管理,指出渔业管理是实现可持续利用的方式。报告人分析了有关东海的渔业管理协定,包括1997年的中日渔业管理协定和2001年中韩渔业管理协定。报告人最后指出在东海这种半封闭的海域,合作在渔业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立一个区域性的渔业管理组织是可行的起点。
五、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的有效性
上海交通大学的海洋法专家傅�成教授的报告是《港口国的责任和海洋环境保护》。报告首先比较了沿海国、船旗国和港口国实施海洋环境法的特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有关港口国责任的基本国际法律文件。其第七章规定了法律实施的基本框架、各类国家检查船舶的保障措施和保护海洋环境。鉴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章的重要性,报告人详细分析了第七章的各项条款,并重点分析了第218219220231232235条款的规定。一些IMO的技术公约中有关于船舶接受港口国检查的规定。报告人接着分析了区域性的港口国控制组织和有关港口国控制的协议,重点介绍了巴黎MOU和东京MOU中有关港口国责任的规定。报告人随后分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IMO文件中有关港口国责任的条款的关系。报告人最后指出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港口国是最重要的国家,沿海国和船旗国有义务协助港口国。保护海洋环境需要更好的赔偿机制、更好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避免过度执法。
台湾政治大学陈贞如助理教授的报告是《国际海洋管理的生态方法:以东海为例》。报告首先介绍了生态系统和生态方法的概念、特征以及东海海域的情况,指出东海海域存在许多环境问题,因此有必要引入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研究的概念。报告接着从全球性和区域性文件两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国际法中的生态系统和生态方法。随后,报告介绍了当前对东海生态系统的努力,包括UNEP的区域性海洋项目和对大海洋生态系统的规定,以及中日、中韩之间有关渔业的双边协定。报告最后提出了建议,包括国际法上生态系统和生态方法概念的实质性发展,借鉴欧盟的做法实施一个更加统一的战略等。
六、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安全的法律规范
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刘锋和研究员康霖共同做了题为《东亚海域海洋科学研究的规范》的报告。在第一部分,报告人介绍了海洋科学研究的基本情况、方式和手段、近期在东亚海域的一些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第二部分,报告人则讨论了海洋科学研究的法律效力,并提出了建议。报告认为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应该遵循四项原则:1.完全用于和平目的;2.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允许的适当科学方法和手段;3.海洋科学研究不应该不适当地干涉其他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符的对海洋的合理利用,其他活动也应尊重海洋科学研究;4.海洋科学研究应该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其他规定,包括保护海洋环境等。报告人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沿海国家规范、实施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包括没有对海洋科学研究下定义,没有对“为全人类的利益促进海洋环境的科学知识”和“和平目的”设立客观标准,没有区分军事活动和纯粹的海洋科学研究等。在此基础上,报告建议为海洋科学研究设立法律标准、构建监督海洋科学研究的具体程序和机制、与沿海国家共享海洋科学研究成果。
来自德国基尔大学的海洋法博士生常虹报告的题目是《海洋法规范下的志愿观测船舶和海洋科学研究》。报告人介绍了志愿观测船舶项目和志愿观测船舶开展工作的方式。志愿观测船舶记录的数据通过两种方式流动,一是实时传送,另一是将数据记录在纸质或电子航海日志上,这两种方式都有对应的管理机制。志愿观测船舶已经从原先关注空气或海洋表面转向了气候变化。志愿观测船舶的海洋测量区别于传统意义的志愿观测船舶数据收集。在志愿观测船舶上进行海洋测量,首先应该与船舶公司和船长进行协商,并且在航程中展开测量活动,其收集资料的方式也与传统的方式不同。报告人接着分析了海洋法公约下的海洋科学研究的概念、原则,以及在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该遵守的不同规定。志愿观测船舶的海洋测量可以被视为海洋法公约下的海洋科学研究。报告人最后介绍了建立法律制度保护志愿观测船舶海洋测量的内容。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赵骏的报告主题为《非传统海洋安全和国际合作》。报告人首先介绍了非传统海洋安全的定义和特征以及几种较受关注的非传统海洋安全威胁,包括海盗、海上恐怖主义、海洋污染、海洋生态安全、海洋灾害等。报告人接着分析了国际合作在非传统海洋安全中成为必要的原因,包括:海洋安全威胁的跨国性和无边界性、单个国家在处理危害全球安全的跨国威胁上的不足和区域合作对其他情况的助益。报告人认为各国在国际合作上的激励因素和动力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只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但其他国家却因此受益;有些国家则认为为公众利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是值得的。最后,报告人分析了不同的国际合作中的激励和障碍以及确保非传统海洋安全的国际合作可行的不可或缺的因素。报告人运用Eric A. Poser Alan O. Sykes的三因素测试分析了非传统海洋安全国际合作的预期收益、以规则为基础的监管情况和自动实施因素;借用Gabriella Blum的评价标准分析了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各自的利弊;运用外部性和排他性解释了合作在一些领域成功,在另一些领域失败的原因;利用Ronald Coase的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了非传统海洋安全国际合作中的交易成本,并对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相关的设想。
最后,邹克渊教授对此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他指出本次研讨会针对海洋法的一般问题以及一些具体问题展开了讨论,参与报告的学者也提出了一些建议,相信对政策或法律的制定有所帮助。同时,他也指出由于时间有限,还有很多具体问题本次研讨会没有涉及,如岛屿的法律地位等,这就为明年研讨会的召开留下了空间,明年的研讨会将关注更多更具体的问题。
本次研讨会的召开为境内外海洋法专家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学者们对海洋法问题特别是东海合作问题的深入讨论以及提出的对策建议,对促进东海和南海合作,维持争端区域的和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他们的深刻见解也为其他人学习和研究海洋法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撰稿人:   程燕  赵丽红  项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