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立论、质疑与反驳――第三十二期民商法沙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11-20 点击次数:1424
11月16日,之江山上秋意阑珊,中断了数月的民商法沙龙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这个设立于2009年初的开放式法学沙龙企图在清冷的月轮山上擦出一点民商法的火花,在这肇始于民国的建筑群中展示学术自由的魅力:在民法慈母般的目光中,老师和同学身份平等,就报告中的观点、论据各抒己见,自由辩驳。
如往常一样,下午1点,民商法点的老师们和热心学术的同学们纷至沓来,一一落座。此次沙龙由两名报告人主讲各自最新的研究成果:徐进老师作《闭锁公司的法律问题》的报告,而后由施鸿鹏博士生作《不动产作为所有权保留的客体及其法律构成》的报告。
沙龙由陈信勇老师主持。经过简短的介绍,徐进老师即切入正题。徐老师从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对公众公司与闭锁公司的不同立法为导引,重点就闭锁公司的自治问题、大股东压制行为问题及制度应对及小股东的机会主义问题详细引证比较法上的资料,并最终落脚于本国问题,就闭锁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与会老师和同学们就该报告展开激烈的讨论。章旭华同学就概念与制度的衔接提出自己的疑问,徐浩老师结合日本公司法的最新改革与我国目前公司法的规定就论文观点与报告人进行深入探讨,陈旭琴老师提出实务中的个案与大家讨论,陈信勇老师将自己的实务经验与大家进行分享……

第二场报告来自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施鸿鹏,其报告通过对比较法继受的分析,现行债、物权法中不动产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及《合同法》第134条的规范性质、真意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4条的理解,论证不动产所有权保留在现行法上保存的可能性及必要性。论文引起一定争议,老师们和同学们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陈信勇老师就所有权保留的概念进行了质疑,梁上上老师及陆青老师就《物权法》第9条的规范性质提出了与报告人不同的见解,韩家勇老师则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5条以下的规定提出了质疑,陈旭琴老师就论文的论点进行了追问……

暮色四合,沙龙在讨论中结束,老师与同学们亦渐次离开,但他们仍然就报告中的观点相互交换着意见。他们还约定,这个冬天至少还要举行一次民商法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