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逡巡与制度与法理之间――第三十三期民商法沙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12-23 点击次数:1555
草木摇落,白露为霜;秋意阑珊,冬意渐浓。12月14日,距离上一次沙龙已有旬月,图书馆内华灯齐上,民商法沙龙再度进入人们的视野。本期报告由民法教授周江洪和民商法博士生吕成龙分别作《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之法理》和《错误出生的法理寻踪与新解》的报告。
下午1时,报告准时进行。
首先由周江洪教授作《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之法理》的报告。报告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评析为内容尽心展开。该报告首先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进行解读,认为,依《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之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但基于法理上的差异债权多重让与与股权多重转让问题原则上不能参照适用该条。此外,根据该条文的解读可知,登记虽不能产生所有权,但其履行请求优先于未受领交付之买受人;既未受领交付也未登记之情形,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周江洪教授认为,该司法解释虽然便于法院确定多重转让时的履行顺序问题,但也存在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法理逻辑的不连贯以及可能破坏债权平等原则及债务人任意履行原则等问题。通过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可部分避免上述问题。
在讨论环节,与会教师们就股权转让之时点问题展开激烈讨论。梁上上老师认为,股权转让的时点应当是在股东名册之变更。但韩家勇老师则持传统民法上的见解,援引《公司法》第74条之规定,认为股权转让之时点应当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发生。韩老师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也应当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未经其他1/2股东同意则不具备处分权。如果以股东名册之变更作为股权移转之时点,则股权的善意取得将几乎不可能进行。
此外,与会老师和学生们亦就日本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各抒己见。论辩激烈展开,以至于作为报告人的周江洪教授数次想要插话都未能如愿。通过教师们的讨论,客观上在同学们之间普及了相关的知识。
第二场报告由吕成龙同学带来。吕博士提出,随着产前诊疗技术的发展和对准确诊疗预期的不断提高,因医方过失导致胎儿缺陷漏诊,进而侵犯患方“优生优育选择权”的案例逐渐进入了我国司法的视野,并呈现出相当多的理论和实务困惑。吕成龙试图在美国和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寻找答案,但其迥然不同的视角和救济途径,使得之难以从中简单地获得答案。吕成龙同学认为,在权利概念泛滥的时代,我们需要通过更为精致、准确的基本法律概念,来理解和界定不断发展的司法难题。吕成龙进而提出,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理论或能为我们提供这样的分析框架。通过在此框架下的考察可以发现,所谓“优生优育选择权”并非权利,不宜通过侵权法对这种所谓的选择权进行救济。吕成龙同学认为,追本溯源,错误出生乃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充分履行,或者说侵权法上是否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问题。而针对损害赔偿范围所涉及的繁复问题,利益衡量理论又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裁判依据,藉此,我们可以更为细致地考量各种利益并作出更优的裁决。
吕成龙博士的观点得到与会老师和学生的认可。同时,与会教师和同学亦就侵权法救济所谓“优生优育选择权”的可能性进行了探究。同学们认为,如果以侵权法救济,则只能将该“权利”作为一种利益来处理,虽然《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未区分权利和利益,但从相关司法解释和基本法理来看,这种区分仍是明显的。因此,对于该利益的救济,要件十分严格,受害者往往很难通过侵权之诉获得法院的支持。
在民法慈母般的目光里,老师和同学们在讨论中相互论辩、相互反驳,激情飞扬,实在令人感到振奋。接下来,就让我们期待12月28日华东政法大学戴永盛教授的讲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