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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法研究会年会召开,钱弘道首提民间融资安全指数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12-25 点击次数:1221
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的2012年会暨“企业融资与法律调整”于2012年12月1日在杭州之江饭店召开。来自省内高等学校、企业、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近60名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齐聚一堂,围绕企业融资与法律调整的意义、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民营企业的融资结构及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中的角色与作用等内容展开。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吴勇敏老师、陈信勇老师、赵骏老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林越坚、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杨财标、中国计量学院教授邢造宇、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吴清旺、唐炳洪等出席会议。

钱弘道教授主持开幕式,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致辞。会议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副会长、星韵律师事务所唐炳洪主持,台州市工商局局长杨财标、浙江大学教授陈信勇、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建伟、浙江大学副教授陈昆福分别做专题发言。第二个阶段由中国计量学院教授邢造宇副会长主持,温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林越坚、浙江大学副教授赵骏、浙江万里学院教授易凌、浙江大学教授吴勇敏、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楼建峰参发言。最后,钱弘道教授做学术总结。
会上,钱弘道教授首次提出测定民间融资安全指数。他认为,测定民间融资安全指数在促进金融法治方面有重要的意义:第一,指数拓宽了社会管理的途径;第二,指数对改造金融监督发挥导向功能;第三,指数使得民间融资监管进入科学、理性、标准化的轨道。

附专家观点摘录: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从法治的视角如何看待民间融资的功过是非,如何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步入阳光大道,是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第一,民间融资的功罪交集如何兴利除弊?人们寄希望于国家的法治。第二,法律调整的回顾反思从大局着眼,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调整应适当节制刑罚手段,特别是慎用死刑。阳光化是法律规制的进步。当然,改革发展难免还会有坎坷曲折,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法律界、法学界将为推动金融法制的改革和完善更加努力。”
台州市工商局局长杨财标:“民营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但在国际化过程中会遇到企业的经营风险、东道国的政治法律风险和社会责任风险,民营企业只有合理地利用对外投资规避风险的策略,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各种损失以求得利润最大化。”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建伟:“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市场化运作的不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发行门槛低,对于企业融资是十分便捷的渠道。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一般都是财务状况好、盈利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只要试点制度进一步完善,程序进一步简化,中小企业私募债前景可以看好。企业民间借贷集资可以选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方式。”
温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林越坚:“涉众型民间债务违约事件司法处理的难点主要在于非法集资与合法民间借贷的性质界定以及刑事定性后出现具体处理上的刑民交叉现象。对非法集资的认定宜围绕‘扰乱金融秩序’的实质要件设置专业审查程序严格把握,并逐渐建立民间借贷监管与披露规范,以改变目前过于依赖刑法资源造成金融抑制的倾向。非法集资的刑民处分则应统合于衡平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建构相关制度。”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赵骏:“目前在我国,私募股权在筹集、运作、退出等环节都面临较大的法律障碍。为充分发挥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中的作用,我国应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对私募股权进行有效监管以防范风险,适当推进杠杆收购完善其融资途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私募股权退出机制,给予适当税收优惠与更好的服务。”
浙江万里学院教授易凌:“和谐社会建设需要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本文分析了加强我省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必要性,简述了我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现状,提出了制定《浙江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条例》的立法建议。”
浙江大学教授、中国法治研究院(香港)院长钱弘道:“现代契约精神要求对民间融资进行鼓励发展和适度控制。一方面,从制度层面上进行法律规制创新。另一方面,从实践层面上进行指数控制。只有两者密切配合,才能有效预防民间融资安全事件的发生,最终达到金融法治状态。” “完全有必要设计一个‘民间融资安全指数’,民间融资安全指数可以弥补法律规制的不足和无效。”
(张灵芝/文 段海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