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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何以发生?―张辉、张高平案办理纪实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04-09 点击次数:2077
3月26日,服刑近10载的张辉、张高平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这一判决一公布,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成为近期媒体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而被告人张辉的辩护律师正是法学院的阮方民教授和李华副教授,因此本期刑事法前沿论坛便请来两位老师为同学们分享办理此案的心得体会。
主持人叶良芳老师播放了一段央视新闻频道关于浙江省公安厅向张辉、张高平致歉的短片,正式拉开本次讲座的序幕。而后,阮方民教授便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空对空的理论,作为法律人需要通过案例了解实践中案件的运作方式,在并从中吸取经验与教训,避免发生类似的冤假错案。简洁有力的开场白之后,阮老师开始细致梳理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评析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在侦查、检察以及审判活动中的工作得失。比如,鉴定人员在对被害人指甲中的混合物进行鉴定分析后,得出排除其中包含属于两嫌疑人的DNA的结论;但侦查人员却未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高度重视,反而寻找其他证据补强嫌疑人的口供。再如在公安侦查完毕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发现证据存在一定问题,但经过综合平衡,还是决定起诉,等等。两位老师是在二审时介入辩护的,根据所阅读的案卷材料以及对案发现场的查看,他们发现了本案证据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大的疑点有两点:第一,关于现场模拟问题。在一段侦查人员要求两嫌疑人模拟作案情形的录像中可见,虽然叔侄俩的演示细节充分,但是一方面两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显示无法印证,另一方面,两人各自演示的细节不能吻合。为加深同学们的感性认识,阮老师还为大家播放了这段影片。第二,关于DNA问题。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指甲所残留的痕迹显示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本案最终得以进入再审程序改判也与DNA证据有莫大关联。DNA技术鉴定具有极高的准确性,办案人员应当予以高度的重视。最后,阮老师总结了这一错案能够得到纠正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张高平投监之后坚持申诉,拒不认罪;其次,张高平在服刑地不断申诉,引起了石河子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官的重视。石河子市检察院调阅材料后,也发现了几个疑点,随后多次向浙江方面发函,寄交申诉材料;再次,参与本案的狱侦线人袁连芳因另一起错案被媒体曝光,促使复审程序启动;最后,杭州市公安局在复核复查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指甲中的DNA与杀害吴晶晶的司机勾海峰的DNA有多个指标相匹配。
嘉宾点评环节,来自浙江工业大学的张兆松教授围绕两个问题作了点评。针对本案,他肯定了鉴定人员独立而专业的判断,驻监所检察官敬业认真的态度,并对两位老师尽心尽力的辩护表示赞赏和佩服。同时,他认为法院面对有争议的案件却未开庭审理以及实践中疑罪从轻的传统司法理念,是促使错案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另外,他又启发同学们思考本案所体现的刑事诉讼中的相关理论问题,诸如鉴定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审制度等。特别是,本案还涉及首次触及狱侦线人问题。狱侦线人是公安机关侦查方式的一种,公安机关通过狱中的线人获取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情报,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犯罪事实而采用狱侦手段通过狱中同监室的狱友的口述获取侦查信息。这种方式能够较为快捷便利的帮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是一种常见的侦查手段。但是,狱侦手段的运用应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且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本案中,袁连芳多次逼供诱供,并按其指示使张高平、张辉抄写了杀人过程,则显然有违狱侦手段的初衷。狱侦手段的基本前提是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亲自供述,狱侦仅是手段而非目的。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发言踊跃,纷纷就本案中涉及的各种疑难问题与各位老师交流,内容涉及辩护律师在重审程序中的作用、特情耳目的规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错案发生的最根本原因、诱导性讯问问题、DNA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司法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等。各位老师都一一作答,加深了同学们对刑事司法实践的认识。
文/应玉倩 图/张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