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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流转于侵权法与物权法之间――2013年第一次民商法沙龙记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04-13 点击次数:1323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民商法沙龙肇端于2009年,据说当时经民商法学科教师一致同意,约定以自由之形式、自由之内容,一起作天马行空的学术畅想。如此五载,历风云变幻而终能弦歌不辍,为光华学子所乐道。
    此次沙龙分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龙俊博士报告,以《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对抗规则研究》为主题。龙俊博士勤勉不怠,思维活跃,近来更负笈东瀛,深研日本民法,有妙文数篇于《法学研究》。钟楼之下,草坪之上,亦多有谈论其关于特殊动产之物权变动模式者。此番应周师江洪先生之邀,一路南下,为光华法学院法科学子作动产浮动抵押之报告。

    龙博士以为,我国物权法中的浮动抵押权并不适用“结晶”等制度,也不适用“普通抵押权优先于浮动抵押权”的规则。龙博士并探讨了发生动产抵押权或者浮动抵押权的竞存时,当质权与抵押权竞存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所有权保留的问题上,龙博士亦提出了我国法律上的困境。就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与担保物买受人的关系而言,龙博士认为要区分买受人是否属于“正常交易中的买受人”分别对待。

    

    继龙博士的报告之后,王泽鉴先生亦举台湾民法中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对龙博士的报告加以评议。先生旁征博引,循循善诱,座中学子,无有不感佩者。而张谷教授亦对龙博士的报告加以首肯,认为龙博士对于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提供了一种美国法上的观察视角,惟其认为,基于美国法的诠释并非绝对,以英国法之继受为背景加以阐释,亦非不可。无论采何种观察立场,皆有利弊。
    
    沙龙的第二部分由张谷教授带来。先生究法有年,造诣精深;且长髯飘飘,颇具韦伯之风。此次专作《两种观念影响下的<侵权责任法>及其影响》,论述了作为一般侵权法的侵权责任法所具有的中国特色及排除、衔接和锁定三大功能。先生更从法典制定者所具有的意识形态上的“中国特色”为出发点,结合请求权基础规范,解构了一般观念中的《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侵权责任体系,并于报告第五部分重构了以损害预防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基本区分方法的侵权责任体系。
    先生高论,令人耳目一新,尤以第五部分所重构之体系为其著例。这不禁令人感慨于西洋学者基尔希曼之语:“实在法就像个执拗的裁缝,只用三种尺码来应付所有的顾客;而法学就像个好脾气的帮手,明明看出衣服上哪里太紧、哪里变了形,但是为了尊重老板,只能悄悄把线头拆开一点儿,塞进一块衬布了事。”在座民商法点教师们就民事立法中的体系、用语问题及抵消之性质、相关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探讨,同学们亦获益良多。
    结束之时,夜幕薄近。然一次结束,只意味着一次新的开始。学术之磋商、论战与进步,将如是周而复始,将不断展示人类理性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