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鹏翱乎海,虎啸于山:2013年第二期民商法沙龙记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05-05 点击次数:1303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转眼半月过去。第一期民商法沙龙举办以来,自前辈硕儒至后生晚学,多有惊异于张谷教授关于《物权法》第36条之定性及对《侵权责任法》责任承担方式体系之建构者,物议不息。惟年岁不吾与,且常鹏翱老师与朱虎老师早已泊船钱塘,新一期民商法沙龙又已来到。
此次沙龙,先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常鹏翱老师作《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的报告。常老师认为:我国的先买权是形成权。其依法行使的效果,是在财产权转让人与先买权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该合同内容与转让人与第三人先前的买卖合同相同。同时产生双重买卖。常老师认为,按份共有人的先买权等能对抗第三人。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意定先买权等只能约束转让人,先买权人和第三人的地位平等,应适用通常的双重买卖规则,为了增加这些先买权的对抗力,可借鉴瑞士经验,通过预告登记,扩展先买权的相对人之范围。
报告兼采德、瑞等国学说,又以本国法及实务困境为基石,听者犹有清夜闻钟之感,评论亦具一针见血之势:
王泽鉴老师等就出租人已经将房屋出卖给买受人,承租人能否继续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优先购买权能否对抗第三人)展开讨论;陈旭琴老师则就优先购买权中的要约承诺及涉及同一标的的不同请求权在诉讼上的处理问题展开讨论;张谷老师就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否需要以合同有效(如合同附有解除权等)为前提及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形成权)能否被侵害展开讨论;陈信勇老师就出卖人的通知义务展开讨论。
后一场报告则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老师主讲《物权请求权的独立与合并》。朱虎君身修八尺有余,声如洪钟,若生千年之前,则必虎贲之士无疑;惟我朝承平日久,有识之士多以书斋为乐,朱虎君早年遍游欧陆,短短数年,译有德儒萨维尼先生《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及《论占有》,其才略可见一斑。
朱虎老师认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在一般情况下泾渭分明,但在恶意占有人返还原物的问题上已有所混淆,至恢复原状,则更难以澄清。对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分,系维持体系所必须,二者有所区别,但非绝对区隔。条条大路通罗马,查英美法系指成规,将有些物权请求权放到债权请求权(侵权法中),并规定不同的要件亦可;而将侵权法的请求权限定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于侵权法外规定特殊请求权亦可。朱虎老师认为,物权法34、35可以认为是侵权法的特别规范,而且是完全规范,故不以过错为条件。
此一报告,往返穿梭于债权、物权之间,可谓石破天惊,听者无不讶异。王泽鉴老师首先提出异议,以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其功能及要件,应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张谷老师则针对朱虎老师所提出的关于主张侵权法第15条的责任承担方式不以过错为要件,其法规范依据何在的问题,更直接提出(据笔者观察,或许是第一次提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为该法第2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自历史变迁来看,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英美法中之Torts,与大陆法系之侵权尚有不同。此论不啻平地惊雷,听者再度讶异。

报告止于日暮,惟法学论争,不肯止歇。余独步山野,脑海中常有当日论战之场景:朱虎君面壁十年,力图破壁,以重构体系为己任;张谷老师则以对侵权法一般条款之认识为基础,为现行体系做妥善之解释与维护;而王泽鉴老师则似居中安抚,认为体系重构,当慎重其事。此种自由论辩之精神,自民商法沙龙自首倡以来,已历多年。时光漫漫,数年之间,挹彼欧西学术,启我学子聪明,居山中而闻天下音,实是吾人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