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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与私的对话――记第25期公法论坛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05-30 点击次数:2089
2013年5月22日傍晚,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第25期公法论坛于之江校区七号楼106室举办。此次公法论坛,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韩宁博士主持,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仪方老师和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骆梅英老师作主题报告,并邀请了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罗利丹老师,以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陆青老师、施鸿鹏博士、周鑫博士担任评议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郑磊副教授以及众多同学参与此次论坛。
此次论坛第一单元,先由杜仪方老师作《从龙胆泻肝丸事件看合规药品致害之法律救济——兼论风险社会救济理论之新发展》的报告。杜老师以龙胆泻肝丸事件出发,思考合规药品致害的救济问题。杜老师认为在民事救济层面,由于符合国家标准而无法认定药品存在缺陷并也由此被认为已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在实践和理论层面无从追究药品制造方承担合规药害的民事责任;而在行政救济层面,缺乏行政赔偿中行政裁量缩减中的预见可能性要件以及行政补偿中的公权力性和特别牺牲要件,使得合规药害的行政救济也难以实现。在杜老师看来,唯有风险社会下衡平补偿责任理论方能实现合规药害的救济,但却可能由此引致的国家责任理念和救济理论的重大变革问题也须谨慎对待。
杜老师报告结束后,施鸿鹏博士评议认为杜老师从方法论角度为合规药害提供了较好的救济思路,也为民法学者反思私法救济提供借鉴;陆青老师则从风险社会在民法中的应对、社会保障、以及行政补偿的国家介入衡平补偿的必要等维度展开评议。在自由讨论环节,郑磊老师以自由国作为社会国的前提,从个人风险承担问题角度进行了探讨;章剑生老师对药品的风险性能否通过目标的制定彻底解决进行质疑;骆梅英老师则从合规药害事实是否清楚,公法责任、私法责任不存在相互替代可能性的视角为报告完善提供建议。
第二单元由骆梅英老师作《从“效率”到“权利”:民营化后公用事业规制的目标与框架》的报告。骆老师运用行政法与政府规制分析方法,从规制目标定位与规制工具匹配出发,认为在当前民营化改革的浪潮下,我国公用事业监管的目标定位,应当从以“融资”为中心的“效率”取向转向以“普遍服务”为中心的“权利”取向。继而,骆老师又从准入许可、特许契约、质量与安全监管、消费者参与、强制与补贴等规制工具和公法装置的引入与完善角度,论证“权利”取向下的公用事业监管体制应有的制度设计问题。
骆老师报告结束后,罗利丹老师充分肯定了骆老师合法性包装下的最佳性分析方法,但同时也对报告中所提到的“民营化”、“无法律无行政”等概念以及报告的框架设计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意见。周鑫博士评议认为,报告选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围绕行政法与规制的关系进行了很好的研究,值得肯定,但是论文用词、结构安排仍存在商榷之处。在自由讨论环节,章剑生老师率先质疑从“效率”到“权利”的图解的合理性,并对提供普遍服务的主体以及民营化的前提表示质疑;陆青老师认为民营化并非绝对的效率取向,其逐渐将公法纳入私法,私法的任务更重;陈欧飞同学则对与报告主题相关的垄断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骆老师最后对上述老师、同学的质疑一一作出回应。
当时针摆到九点,历时两个半小时的公法论坛在阵阵掌声中落下帷幕,取得了圆满成功。同学们都期待后续的公法论坛能够继续本期论坛的精彩,丰富之江学术生活。
文/徐梦飞 图/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