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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与激情的碰撞:2013年第4期民商法学术沙龙记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05-30 点击次数:1012
    四月下旬,绿树浓荫,草木气息随着初夏将至一并泛开来,上一场民商法学沙龙学术观点和理性思维碰撞的激烈火花似乎还在眼前,新一期的报告又如约而来,一如既往精彩纷呈。
    第37期民商法学术沙龙于4月26日下午1点在五号楼准时开场,来自清华大学的耿林老师和浙江大学的陆青老师分别作了《格式合同的内容控制》和《预约合同问题研究——<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之解释论》的主题报告。张谷、王冠玺、周江洪、梁上上、陈信勇等各位老师及法学院同学出席沙龙并做了精彩点评。
    首先由耿林老师做了有关格式条款的精彩报告。整篇报告详略有致,关于格式条款的脉络被梳理的十分清晰,耿老师从格式条款的认定、《合同法》第39条以下具体条文间的关系、异常条款等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格式条款规制,逻辑清晰,令人叹服。耿老师以严谨为学,宽厚待人为座右铭,治学态度也是令人景仰的端正和细致。
    随后,梁上上老师、陆青老师、张谷老师、周江洪老师先后就该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如,张谷老师提出,是否一定要偏离任意法才是构成格式条款实质审查的标准?强行法是否也可以?商事合同与消费合同能否同样处理?对《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能否做反面解释?

    第二场报告由陆青老师针对预约合同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内容进行较为详实的探讨。指出解释第2条在解决预约合同的认定、违约救济中颇为无力,预约规则仍存在内容确定性、合同拘束力、违约责任三大困境,需要通过解释论加以明确。陆青老师从预约与本约的关系、预约合同的涵盖范围、预约效力、违约救济四个方面对目前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论的分析。陆老师认为应当将预约规则在理解和适用上更为弹性化,让预约制度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功能,反应和满足磋商阶段当事人不同的利益需求。
    在之后的交流环节,张谷、周江洪、陈信勇等各位老师对报告作了极为精彩的点评,引人深思。如,陈信勇老师认为,合同含有未来订约之约定,并非判断预约的唯一标准;张谷老师比较了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的预约制度,认同陆青老师的弹性认定观点。

    此次民商法学沙龙开展的时间长度超出以往,讨论气氛热烈,同学获益良多,期待下一次的沙龙更为精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