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解除与风险负担――潮见佳男教授讲座记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09-30 点击次数:1897
2013年9月18日下午,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教授潮见佳男先生访问本校,并为本校学生带来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潮见教授早年师从民法学者北川善太郎先生研习民法,在诸多问题上有自己的见解,在日本民法学界影响卓远。本次讲座主题围绕“契约解除与风险负担”这一法律上极其复杂的问题展开——此一问题在2001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改革之际也曾经被讨论过,就此而言,“契约解除与风险负担”可谓各市场经济国家均将面临的问题。潮见教授的演讲高屋建瓴,提纲挈领,在座学生和老师无不深受启发。
 
    潮见教授从日本债法修改作业开始介绍出发,延伸出两条主线:其一,就履行不能、受领迟延情形下的风险负担制度作了详细阐述;其二,就合同解除制度中的归责事由是否需要做了历史梳理,提出新的归责理论下契约解除的正当化依据在于契约的重大违反,由此当然也将涉及“重大违反”的裁量标准问题。两条主线于此重新汇合:契约解除与风险负担的一元论与二元论,孰为妥当?就此问题,潮见教授重点援引日本法制审议民法(债权关系)分会起草的《中间试案》:《中间试案》原则上接受了解除制度的一元化理论,但以对待给付义务的当然消灭(或者接受对待给付之权利的不发生)情形为例外。此外,《中间试案》对因可归责于债权人事由导致的不履行的处理问题亦有明文,对此潮见教授亦详加阐述。
此后,与会学者亦就解除效果制度进行了讨论,惟潮见教授对此问题的意义颇有怀疑:与国内学者从法教义学层面进行制度探讨不同,潮见教授认为此一制度固然与物权法有巨大关联,但亦可以从一般意义而言可以国际贸易法、人们的感受或习惯出发来理解这一问题。此外,在座师生就契约债权中债权债务概念在日本债法改革中是否保留以及是否仍要债法总论的问题亦做了讨论。
 
此次讲座持续三小时余,使听众能够对解除制度与风险负担制度以及制度的边界以及在日本债权法修改的讨论中如何处理,有了一个客观的了解;从日本对解除与风险负担的讨论中,吾人亦能得到诸多研究中国契约法上同样问题时所需要的指引。
(施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