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错误的“背书”与纠正――记光华法学院学术讲座之2013(18)总第179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10-17 点击次数:2262
10月11日下午2:00,在图书馆五号楼二楼会议室,来自华东政法学院的孙万怀教授为我院师生作了一场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主题报告。讲座由我院叶良芳副教授主持,胡铭教授、范良聪博士、王珏博士等老师参加。
讲座开始阶段,孙教授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定义、地位进行了提纲挈领的阐述。他提出,迄今为止,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缺乏一个准确的定义。事实上,2006 年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初提出宽严相济政策的时候,字面含义十分明确,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个“司法”政策,而不是作为“立法”政策抑或别的政策提出和存在的。然而,由于法治过程中,没有能够很好地摆正立法、司法与政策的位置,“司法”两个字及其存在的意义被完全忽视。最终通过《刑法修正案( 八) 》登堂入室,成为立法领域的政策并由此上升为基本的刑事政策。在详细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后,孙教授正式切入本次讲座的核心——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错误“背书”及其纠正。
首先,孙教授对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进行了全新的阐释。他指出,在以政策为主导的时期,刑事政策披上了现实必要性的外衣从而拥有了顺利进入立法领域的通行证。政策虽然没有替代法律,但却在法律的名义下四处出击。但在以法治为主导的时期,法律不再是或不应该再是政策的婢女。基于立法的约定性和承诺性特征,法治的重心不再是“求使民之道”,法律应当逐步摆脱政策的束缚。法治的意义在于如何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法律既是保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更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工具。如果仍然在满足于论证权力在立法领域如何可以通行无阻,则不仅是一种理论落伍,还为政策过多介入立法或者说立法过度回应政策提供了庇护所。简言之,刑法立法不应属于刑事政策直接作用的领域。
其次,孙教授为我们勾勒了新中国刑法的发展史。他认为,新中国刑法的发展史就是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博弈过程,政策与法律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他指出,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以政策代替法律。文革开始后,公检法系统被破坏,政策全面压倒法律。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的颁布是意义重大的,但是又显示出政策退出立法领域不是一蹴而就的。1982年“严打”刑事政策对我国刑事立法产生重大的影响,其直接导致两个单行刑法的出笼。这两个单行刑法的特点,就是配合严打,加重部分犯罪的法定刑。1997年修订刑法,死刑罪名翻番,这是是典型的重刑化立法。综观整个立法史,“破法严打”、“改法严打”的特点突显,这是典型的政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表现。当然,其中也出现过“依法严打”,这是司法实务自我纠正的结果。
接着,孙教授对宽严相济的政策的作用领域进行了重新界定。他指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该适用司法领域。“政策立法化”或是“立法政策化”都不妥当,混淆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在现代立法中,应该让刑事政策从立法领域退出。立法遵行正当性,政策遵循合法性;立法缘于公意形成,而政策则是由权力主导;立法具有稳定性,而政策具有功利性。立法是一个博弈的活动,是妥协的后果,政策只是合力中的一股力量的体现,是博弈某一方的力量,所以立法不可能是政策的体现。
最后,孙教授对其观点作了简要的总结。他指出,刑事立法过度回应刑事政策的倾向渐露端倪,“以策入法”是传统刑法思维惯性的延续,这与理论中对于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问题研究的裹足不前也有很大关系。理论不仅没有为实践提供武器,反而在为实践合理性作注脚。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区别是明显的。刑法与刑事政策不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而应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在互动交流环节,在场的老师和同学纷纷踊跃发言,或回应孙教授的观点,或提出问题与其商榷。这些问题既有宏观层面的,也有微观层面的;既有抽象的立法问题,也有具体的案例定性等,诸如“立法和政策能否、应否完全割裂?”“宽严相济政策是否符合效用最大化原理?”“欠债不还是否应当犯罪化?”“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危险驾驶犯罪化是一个普遍现象,还是个别现象?”等等。对此,孙教授均一一予以回应。一些同学还进行了追问,气氛相当热烈。
4:35分,讲座在现场热烈的掌声中结束。刑事政策是刑事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与规范刑法学相对应。这次讲座拓宽了同学们的视野,向同学们展现了比刑法解释学更为深邃和迷人的领域。
文/施丁屹岑 图/郭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