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实施诊断――从大案审判中的证据法问题谈起”讲座综述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10-18 点击次数:1767
2013年10月11日晚上,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论坛2013年第7期(总第27期)在浙大之江校区举行,邀请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四川大学985工程法学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龙宗智教授主讲。我院胡铭教授主持,多位老师及100余位同学参加。本次论坛同时也是学院法学前沿系列讲座。论坛虽然安排在周五晚上,但是同学们热情高涨,以致不得不临时从原定的图书馆报告厅换到曾梓宪楼阶梯大教室举行。
龙宗智教授首先肯定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多以来的成绩,认为新法实施效果总体不错,新旧法对接平稳,违法操作得到抑制。尤其是在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得到强化,侦查取证方法受到一定规制,羁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使用更加谨慎,辩护权得到强化。公检法机关的证据意识、案件质量意识加强,证据规则的实施得到贯彻,案件质量也得到提高。
接下来,龙教授结合薄熙来案中体现的刑事诉讼程序细节,对新刑诉实施以来出现的一些问题——尤其是证据法问题——进行重点剖析。龙教授首先认为,新刑诉法实施半年以来,侦查取证难度提升,需要改变原有侦查方式,同时适度调整证明方式。具体表现在,审讯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拘留后及时送押制度、审讯应在看守所、律师无限制会见且不得监听等规定,现实地冲击着传统的审讯方式,推动刑事侦查由口供中心主义转向物证中心主义和科技中心主义,并需要适度调整证明方法,更多采用间接证据和经验法则进行合理推断,放弃过于严格的印证证明方法。
其次,龙教授认为,新刑诉法下辩护权保障见长,但存在薄弱环节,在证据知悉和证据调查问题上要多加关注。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侦查期间律师是否有证据调查权,二是被告人是否享有阅卷权。
接下来,龙教授还简略指出新刑诉法实施的以下几个问题:其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用范围窄,操作难度大,其象征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威慑功能大于排除功能。其二,行政执法、纪委监督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对接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尤其是自书材料的可采性值得研究。其三,证人出庭缺乏实质进展,某些规范——比如不得强迫被告人配偶出庭作证的亲属免证权规范——事与愿违。其四,强制作证原则和不自证其罪原则之间存在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建立污点证人制度。
龙教授既是理论大家,也是实践行家,对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的诸多问题娓娓道来,不觉间就已经超过两个小时。虽然限于时间,留给在场师生和龙教授互动的机会已经不多,但是仍有不少同学踊跃提问,龙教授也一一耐心解答。最后,在全场师生热烈的掌声中,龙教授带来的一场学术圣宴闭幕。
(张思佳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