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以“合同法之新潮流”为主题,陈信勇教授主持。王竹副教授旋以《“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起草的进程与框架》为题,简述起草之背景、使命、参与机构及成员,进而比较欧西诸种统一立法参考模式,并详述示范法之框架。是后,李宇博士以《国际合同法最新发展:比较法视野下的<2010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题,论述《2010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增删取舍,为吾国不同法域的合同法示范法起草贡献一己之力。两场报告既毕,听者无不兴奋。评议人游进发副教授首开论战,就立法体例如消费者契约是否应置入合同法中、间接代理能否置入代理一章、磋商责任置于合同订立中是否妥当诸问题,提供其大陆法之智识。申海恩副教授亦多数债权人债务人在体系中之妥当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格式合同之关系、非法合同之履行利益之恢复、强行法与公序良俗之区分等问题做精妙之评论。此“法定评议”也,惟民法以任意法为重,方不失其私法之品质,故法定环节之后,自由发言不可或缺。此一环节,孙毅副教授、钟瑞栋、马特副教授等就合同法示范法之定位、社会需求、产生之合理过程,消费者的保护方式、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抗辩权等问题展开自由之讨论与回应。
第二单元自下午二时始,并由孙莹副教授主持。冉克平副教授以《论违约解除后的责任承担》为主题,阐述《合同法》第97条中的“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的内容、性质及目的,并就违约解除后的担保责任、诉讼时效详加探讨。未几,王洪平副教授亦以《债的移转的相关问题研究》为主题就债权让与之含义、性质、可让与性、效力,债务承担的含义、性质、效力及债之概括承受问题展开报告。一场报告方成,下场接踵而至。王占明教授以《论合同缔结的意图》为题,总结英美法上缺乏缔约意思的合同类型及英国法与美国法的微妙差异,取法英美,较之欧陆,终立足中华,论述本国法上的要约、承诺、合同与缔约意思的关系,并认为要约、承诺并非意思表示,缺乏缔约意思。此挑战通说之举,不啻平地惊雷。随后,刘经靖副教授、李应利副教授及肖燕副教授就诸类型合同中的利益安排差别中应有的不同制度安排、物权合同问题及善意取得问题、究竟保护合同当事人哪一方利益、德国民法相关问题的变迁、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性质等问题展开讨论。自由评议阶段,除合同法示范法相关问题于合同解除问题外,众学者重点对大陆法系意思表示中的法效意思及其与英美法中的缔约意思(渊源、功能、构成等)展开激烈讨论,王占明副教授之学说,乃遭猛烈围攻。会场之上,一时疾风骤雨,令人大呼过瘾。
第三单元由徐伟博士主持。陆青博士率先发言,以《合同联立问题研究》为主题,论述合同联立中数个合同之关系及其产生原因,并就合同联立之认定及多种法律后果展开讨论。此后,王雷博士亦以《我国<合同法>中的证据诡诞》为题,与一般学者静态考察请求权基础不同,其认为应当在动态诉讼中考察合同法问题,故将《合同法》中的证据规范区分为三类,并提出解释论和立法论上的诸多见解。最后,由于海防副教授以《“合同法示范法”引入电子交易规则的资料简引及说明》为题,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荷兰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电子交易规则及体系等问题进行了简要说明,并对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中的电子交易规则问题进行提纲挈领式的说明。此后即展开评议。杨代雄教授、周翠副教授和马特副教授就证据规范之体系归属、联立合同在德国民法上的争议、具体问题(如代理权之存在)上的证明责任归属、主从合同、预约和本约、契约联立在既有框架下的解决等问题展开评议。自由讨论阶段,学者亦就联立合同的认定、法律适用、抗辩权行使及法律效果进行了充分讨论。
两天会议,虽匆匆而过;百年校区,犹焕然重光。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及合同法新发展之研讨,无论于学术研究抑或未来立法实践,均有其重大价值。如学者林咏荣曾所言:“两岸主其事者倘能就其比较与检讨择善而从,使两岸由经济与文化的交流,进而为法律的交流;久而久之,自必有助于法律的统一或接近。国民权益得以保障,国家统一亦可期成。企予盼之!” 且也,吾人须在历史中把握和完成今日之使命,前民法典时代的学者之使命,较之后法典化时代之学者更为重大。倘能创制一部伟大之法典,垂之不朽,实乃时代之荣耀,故士不可以不弘毅,仍重而道远。月轮山上两天讨论,青年学者辗转其间,唇枪舌剑,宣传布道,令人感叹;惟法学之探究,将不以聚散而中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