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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弘道演讲:《我为何提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10-31 点击次数:953
按语:2013年9月29日,钱弘道教授借做客湖北“四个襄阳”论坛、出席法治湖北评估体系高端论坛的机会,应邀顺道赴中南财经大学,担任中南财经大学“65周年”高端系列讲座主讲人。本报道依据康兰平《钱弘道教授深度解读“为什么提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一文整理而成。
2013年9月29日下午,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献礼“65周年校庆”高端学术系列讲座第五讲。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研究院院长,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钱弘道教授应邀担任主讲人。中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张德淼教授主持,二百余位法学院教师、博士生、硕士生参与听讲。钱弘道的演讲围绕“我为何提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这一主题展开。
钱弘道教授首先以“法治浙江”实践案例为蓝本,深入剖析了中国当下法治实践中学者角色至关重要的作用。钱弘道认为中国法治实践需要更多更有力的学术参与。钱弘道就其倡导的研究模式展开了详细论述。

钱弘道指出,十多年来,法学界出现了至少三种研究模式。一种是“经院式”,这类学者具有精致的哲理思维,但却与现实保持一定距离。第二种是“批判式”,这类学者中的一些人认为,知识分子的使命就是“批判”。第三种是“实践式”,这类学者积极参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与政府、社会各界联手共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因而,可以用一个新名词来概括第三类研究模式,即“法治实践学派”,而中国正在形成这一学派。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特点是:它的背景是中国的,它的内容是法治的,它的视野是国际的,它的方法是实践的。

钱弘道指出,十多年来,法学界出现了至少三种研究模式。一种是“经院式”,这类学者具有精致的哲理思维,但却与现实保持一定距离。第二种是“批判式”,这类学者中的一些人认为,知识分子的使命就是“批判”。第三种是“实践式”,这类学者积极参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与政府、社会各界联手共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因而,可以用一个新名词来概括第三类研究模式,即“法治实践学派”,而中国正在形成这一学派。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特点是:它的背景是中国的,它的内容是法治的,它的视野是国际的,它的方法是实践的。

在互动环节,钱弘道充分肯定同学们踊跃热烈的积极参与态度,对同学们所提问题进行详细的一一解答。最后,钱弘道还结合自身经历对大家今后的读书研究和人生规划提出期许,希望大家积极致力于觉悟力、判断力、自控力、专注力、执行力”的培养,努力使自己的“生命力“最大化”。

(张灵芝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