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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的罪与罚――记光华法学院学术讲座之2013(21)总第182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11-11 点击次数:1565
11月1日夜幕初降的之江校区,灯火通明的曾宪梓楼,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兴良教授为我院师生做了一场关于“当代中国社会的罪与罚”的主题报告。讲座由我院阮方民教授主持,王钰老师参加。

讲座伊始,陈兴良教授开门见山,指出2013年9月是个审判季,一系列刑事审判活动将刑法推到了社会公众面前,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公众进行了刑法的启蒙。具体如下:9月5号西安中院对表叔杨达才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做出一审判决;9月10号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案;9月12号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对房叔蔡彬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9月17号重庆高院对雷政富受贿上诉案做出二审判决;9月17号首都机场爆炸案对被告人冀中星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判;9月18日南京江宁饿死女童案被告人乐燕在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一审;9月22号薄熙来案做出一审判决;9月24日和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相关的丁书苗涉嫌行贿、非法经营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9月24日房姐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在陕西省靖边县法院开庭;9月25日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的被告人韩磊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夏俊峰死刑并于当日执行;9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李天一轮奸案做出一审判决;9月27日河北高院对王书金故意杀人案做出二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这一系列案件照出了中国社会现状的问题,上至中共政治局委员及关系圈的圈钱交往,下至到社会底层摊贩杀死城管的悲情暴力行为,中国社会的公与不公,罪与罚,法治与人情的各种灰色地带引发我们的思考,我们到底该何去何从。陈兴良教授针对上述的思考,如何看待转型期的中国的犯罪现象,我们到底该制定与中国国情的刑事政策两个方面阐述了当今社会的罪与罚问题。

首先,陈兴良教授指出犯罪现象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犯罪作为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犯罪就随之产生,因此“消灭犯罪”反映了我们对犯罪认识的无知,是一种乌托邦的追求。我们必须考虑到转型期的中国所发生犯罪的特殊规律,因为犯罪现象虽然是个人问题,但是从归根结底是社会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将犯罪现象还原到社会中。根据刑事社会学派代表菲利提出的“犯罪饱和法则”,一个社会的犯罪量是一定的,在产生犯罪的条件不变时,犯罪会达到均衡,研究犯罪应该看到社会原因对犯罪的影响。
陈兴良教授总结了我国处于转型期犯罪的规律:首先,当前犯罪现象和社会结构相关。正常社会应该是一个金字塔形。一般情况下,生活在这个社会底层的人口基数比较大。这个金字塔的顶端是这个社会的富人,它在整个社会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两边呈现出这样一个坡度的是所谓的中产阶级,中产阶级在这个社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中产阶级恰恰是这个社会中的稳定的一个力量。呈现出这样一个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表明这样的社会的资源分布相对来说是比较合理的,贫富的悬殊能够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这样一个社会它是比较成熟的,比较稳定。而我国现在是一个倒丁字型。倒丁字形的社会结构和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相比,两者最大的区分就是在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中有庞大的中产阶级,使社会结构形成一个比较稳定的形状。在倒丁字形的社会结构中缺乏的是中产阶级,中产阶级的人数比较小,这样一个社会中贫富的悬殊比较厉害,所以出现涉案金额高达上亿甚至更多的以满足人贪婪欲望的经济犯罪和为了维持生存社会底层群众悲情犯罪并存的现象。第二,犯罪与管理体制有关。城管和摆摊商贩之间的冲突导致犯罪、税收案件、贪污腐败案件就很好说明这个问题。以北京崔英杰案件为例,城管体制的建立是由于社会不断发展,中产阶级对市容市貌、交通、卫生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管制度在一定程度维系社会秩序,但是这种体制本身更有利城市的有钱人,但与社会底层认识发生了尖锐冲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牺牲了社会底层群众的生存权。第三,犯罪与犯罪心理有关。由于我们社会贫富差距悬殊,社会底层群众对社会的不满,在特定情形下就转换成对社会的报复。城市的繁荣、奢靡与农村的落后、贫穷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城市很难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在生存的夹缝中挣扎,而另一方面是有钱人的醉生梦死,就会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在这种心理作用下铤而走险,极易引发极端犯罪。
其次,面对转型期的社会特征,陈兴良教授指出我们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主要是指如何采取一种合理有效的刑罚处罚措施。我国在过去很长时间对犯罪采取严打的刑事政策,就是从重从快惩治犯罪。从重就是采取比较重的处罚措施,从快就是在程序上尽可能简化,增强处罚的及时性。严打政策在较短时间取得明显惩治犯罪的效果,但是这种效果不能持久,而且我们在严打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后果,在社会不断进步过程中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越来越受到社会质疑。我们现在采取的是一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的刑事犯罪采取严厉打击的措施,对比较轻松的犯罪尽可能采取轻缓的刑法措施,将宽和严两方面有机结合。刑罚处罚本身是打击敌人的,可是现在被刑罚处罚本身就是我们社会底层的人,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简单把打击犯罪堪称打击敌人,严苛的刑罚恰恰说明社会治理的代价比较大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才能为刑罚的创造条件。
最后,陈兴良教授指出针对我国现在死刑的普遍适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恰恰说明说明我们社会还处在一个比较落后野蛮的阶段,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社会状况并没有比我们差甚至比我们还要好,因此死刑的废除并不会带来犯罪的大量增加,而且我们存在一个认识误区,一旦杀人罪废除死刑就会人人杀人,这样的一种认识是建立在误解和无知基础上。谋杀案件是行为人在有意识情形下实施的,他们实施这种极端行为知道自己可能被判处死刑但是还选择杀人,是因为他们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即自己的行为不被发现,或者不会被查处,所以刑法的威慑力是无用的。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死刑,建立一种科学的刑法观。
总之,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尖锐犯罪现象也体现了这个时期的时代特色,因此,有必要从社会角度解读犯罪现象,破除对刑罚、死刑的迷信。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纷纷就自己的疑惑和陈兴良教授进行了良好的互动。“社会的管理和刑罚轻重有关,新加坡作为社会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但是他们刑罚比较严苛这该怎么解释?”“刑罚的严厉性和确定性呈现负相关关系,但是我们又该如何保证刑罚的确定性呢?因为对犯罪的认定不仅需要法律问题,更多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作为社会管理手段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我国是一个无信仰的国家,陈教授认为这样情况对犯罪会产生一个什么影响?”等等。陈教授都一一予以详尽的回答。
晚上9点10分,讲座在现场热烈的掌声中结束。这次讲座为同学们开启了刑事社会学的大门,启发了同学们的思维,开拓了同学们的视野,促进了同学们对现实刑事法治的思考。
郭培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