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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公私”观――法理学术沙龙第二十三期梁治平教授系列讲座之一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11-21 点击次数:1291
11月20日夜之江校区图书馆五号楼二楼学术报告厅,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兼职教授梁治平教授为我院师生做了一场关于“法家的公私观”的学术沙龙。讲座由我院石毕凡副教授主持,王凌�、王晖等老师参加。 
讲座伊始,梁治平教授以平实的语言指出研究法家的“公私”概念的学术意义。梁治平教授以一贯主张的文化理解进路出发,指出“公”与“私”这对矛盾的观念作为一个历史、文化的范畴,在中国思想史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我们生活在一个观念的流变过程中,我们受到这些概念的影响,体验着这些概念,并对这些概念加以改造、反思,但我们经常忽略了对这些概念的理解。中国古代中的“公私”二分概念无疑就是如此。中国学者在讨论“公私”概念的过程中,通常是以《说文解字》的定义展开的。在中国古文中,“公”与“私”经常是作为对立的规范性含义出现的,这尤其表明了中国公私观念的特殊性,即伦理性的一面。许慎所援引的公私观来自法家的韩非子,然而公私观在韩非子之前的先秦时代诸子百家即以存在。那么一个有趣的问题就出现了:韩非子所代表的法家与儒家、道家、墨家在“公私”观念的论述上又有何种区别呢?
梁治平教授对经史典籍中“公”与“私”的语言使用情况进行了大致的梳理。从早期的公私观念来看,韩非子说的“公”是一种建立在政治共同体基础上的概念,即国、国君,以及与之相关的事务,而“私”则主要指的是家、臣民或者与之相关的事务、机构,因此“公”与“私”的二元对立所代表的就是政治上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因此法家所指的“公私”并不具有奸邪等伦理性的判断,而是一种政治制度的安排。梁治平教授从法家的基本立场,如“重君”、“法术势”、“一”等出发,为我们提供了理解法家“公私观”的棱镜。在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中,国君与法令是公的判准,违背了国君的意志以及法律的规定,就是“私”。法家的思想特征恰好不是强调道德和伦理,这就像法家强调国家不需要有“德”、君不必有“德”、法不必合“德”。梁治平教授指出,法家的公私观可以说是对早期的传统的偏离、去道德化。这是一种对立,在把公私观推到极端的同时,由于法家强调在政治制度的立场上区分公私观其道德伦理规范性也在丧失。
正如日本学者沟口雄熊三所言,中国的公私观念主要是一种伦理观念。梁治平教授指出,就中国思想史的总体像而言这一观点是正确的,然而就中国思想史的剖面来看,不同的思想传统就像镜子一样照射出了不同的镜像,至少法家在公私观上与儒家、道家和墨家所存在的差别不容忽视。要理解诸子百家在公私论上的差异,必须结合不同流派的政治主张和宏观思想加以理解。不同流派之间的思想牵连、观点互抵背后的共同关切,对“公私”观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梁治平教授从中国传统文化中为我们展示了法家“公私”观的总体像。尽管我们无需以古讽今,但以古可以鉴今。法家的“公私观”背后的制度性评价对今天的我们究竟有何意义,仍旧是一个有待听者回味、反思的问题。
在讲座最后一部分,不少老师和同学针对法家公私观与政治主张的关联关系、中外公私观对比、对法家公私观的文化解读等问题与梁教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据悉,梁治平教授系列讲座将在明后两天继续进行,主题是清末法律修律,期待同学们踊跃参与。
王云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