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9日早上九点半,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第30期公法论坛在之江校区五号楼206教室成功举办。我们有幸请到来自美国宾夕 法尼亚大学的Neysun A. Mahboubi(马瑞欣)博士做了一场题为 “Chines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Reform: A U.S. Perspective”的讲座,该讲座由浙江大 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金承东副教授,以及浙江工商大学骆梅英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林彦副教授也出席了讲座。

讲座当天虽然天气寒冷,但同学们依然早早地就到了。在同学们的期待中,马瑞欣博士开始了精彩的讲座。作为开场白,马瑞欣博士讲述了为什么对中国的法律制度感 兴趣,他提到自己在普林斯顿大学时开始学习中文,之后来到北京和江平老师相遇,与江平老师交流后,选择了行政诉讼法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接下来切入主题, 马瑞欣博士开始讲述作为一个外国学者,他是如何为其他外国学者讲中国的行政法的,他还提到这是他第一次在中国讲述关于程序方面的观点。第一部分“Development of Chinese Administrative Law”,马瑞欣博士讲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开始对是否需要行政法立法进行考虑,继而根据别国的经验考虑我国是否也需要行政程序法。但当时程序法的想法被否定了,被肯定的是中国应该需要行政诉讼法。在80年 代,国家请学者们考虑中国需要什么样的诉讼法,得出的结论是中国也许可以根据德国的体例颁布一个法典,而且当时似乎已经有了一个草案,但是最终并没有颁 布。如今中国的行政强制法、许可法、诉讼法等都相继出台了,马瑞欣博士认为这也许是一个很好的“策略”,先出台行政诉讼法,树立一个标准,再相继出台程序 法等其他的法律。马瑞欣博士特别提到2004年中国行政法的学者们为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一个行政程序法的草案,虽然之后这个草案没有在国家层面通过,但之后出台了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个纲要很大程度上反映了2004年那个草案的内容,甚至有人认为这个纲要就是具有行政程序法性质的文件。第二部分“‘Internal’Evaluation”,马瑞欣博士提到,2008年 湖南省开始根据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了一些关于行政程序的地方法规,当时中国的学者们想有没有可能由于地方上越来越多这种法规的制定继而对中央的立法带来 一定的压力。然而湖南省这个法规的实施情况实际上是不太好的,这样就有一种危险,那就是地方法规的失败让中央那些本来就反对行政程序法立法的人更容易找到 了反对的说辞。但换一个角度,若程序法在地方法规上实践成功了,他们又可能说既然地方上已经成功,那么中央也就不用颁布一个统一的程序法了,这些都是问 题。第三部分“‘External’Evaluation”,马瑞欣博士讲到美国的行政法学者很多都是由于认为中国行政法有趋向于美国体制的倾向而对中国的行政法发展感兴趣的,甚至认为中国可能通过一个像美国APA那样的法律。但马瑞欣博士并不同意,他认为从湖南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看,还是比较有中国特色的。接着这个话题,在第四部分“Participation in Practice”中,马瑞欣博士认为美国学者在没有参加中国的司法实践的情况下,是很难理解中国的行政程序制度的。例如在美国最多的行政案件就是针对政府没有遵循“notice-and-comment rulemaking”程序,但在中国不是这样。中国没有像美国那样强力的社会组织,行政程序上的公众参与是很难落实的。“中国的问题可能很大程度上不是理论上的问题,而是实践上的问题”,马瑞欣教授如此总结。第五部分“Role of The FAZHIBAN”,马瑞欣博士特别提到了法制办在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他认为,湖南省制定的行政程序的地方法规强调了法制办的作用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因为它是贴近中国现实的、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的,与中国的传统与现状没有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