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索于合同法体系之间――2014年第一次民商法沙龙记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3-25 点击次数:3819
 
    前日里还是淫雨霏霏,禽鸟戚戚;须臾之间,已是霁日光风,草木欣欣。姗姗来迟的那一抹暖阳吹散了连绵阴雨,亦唤醒了学术的气息。沐浴在如此和风煦日之中,2014年第1期民商法沙龙于3月20日如期而至。惠风和畅之时,品茶而论道,吾辈之学人,何其幸哉?
    本期沙龙由周江洪教授和朱晶晶博士分别作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分析——以契约地位承受模式为前提》和《旅游合同解除制度的体系性解释》的主题报告。张谷、王冠玺、陈信勇、陈旭琴、陆青等各位老师及法学院同学出席沙龙并做了精彩点评。
    首场报告,由周江洪教授带来。周老师为精心准备此次民商法沙龙活动,将最新研究成果与诸位同学分享,自去年以来便深深思虑此次论题,其间几易其稿,颇费心力。周老师对“买卖不破租赁”这一近现代法律发展上的重大议题,立足于中国法和法律实践,从其法律效果层面进行了面面俱到、细致而入微的分析:从《合同法》第229条开始阐发,进而论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地位、押租金法律关系等,以解释论的视角重新阐发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所面临的诸多问题。思量之余,亦辅之以精彩案例,吾辈学人体悟良多,受益匪浅。
    既已言罢,诸位老师议论纷纷。王冠玺老师率先从类无因管理的视角对周老师报告的议题进行了简短的评议;陆青老师则提出“租赁合同”应作何解释的论题;张谷老师则站在德国法的视角深刻剖析“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陈信勇老师则立足于一则滨江的实际案例作了精彩的阐发。其间,针对此案,老师们进行了热烈讨论;陈旭琴老师则从登记、当事人义务等多角度进行了阐发。
    第二场报告,则由朱晶晶博士带来。晶晶博士对合同解除制度,颇有一番研究。此次亦以合同解除制度为引,往返流转于《合同法》和《旅游法》之间。合同解除制度在《合同法》中已有所规定,在《旅游法》中亦有旅游合同解除制度,但是此两者究竟应有何种联系,则是晶晶博士所研究的议题。晶晶博士认为,旅游合同在《合同法》和《旅游法》之间交错,在涉及合同解除制度时,则需予以清晰梳理。同时,晶晶博士从交错中的《合同法》和《旅游法》之间逐一提取了一般法定解除权、特殊法定解除权的一般性的解释规则,进而从退还费用、返程义务、赔偿损失范围等角度阐释了旅游合同解除法律效果的特殊性。
 
    虽然《旅游法》实施已过半年,但能如此细致入微地从体系化的视角对旅游合同解除制度进行阐发的文章实在是凤毛麟角。报告既毕,与会者多有赞许,老师们更是议论纷纷。其间,老师们从旅游费用返还、返程义务、损害赔偿等角度对现有制度进行了阐发。
    盖周老师和晶晶博士之报告,多从体系化和解释论的视角,对法学理论进行一以贯之的阐发。其视野宏大,而又能细致入微。周老师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沿及诸多相关制度和法律关系之分析,晶晶则在《旅游法》里寻求《合同法》的内核。
法学之研究,前路漫漫,吾辈将上下而求索!
                                                              (张桂龙/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