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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的碰撞 智慧的火花――浙江大学经济法研究所2014年首期学术沙龙《互联网金融的“是与非”――法律视角下的考量》成功举办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4-09 点击次数:1787
2014年3月27日,浙江大学经济法研究所2014年首期学术沙龙——《互联网金融的“是与非”——法律视角下的考量》于18时15分在之江校区图书馆5号楼206会议室举行。本次沙龙主持人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有星老师;主讲人为陈飞博士、金幼芳硕士以及李杭敏博士;点评人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钟瑞庆老师、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筹)法务部总监聂正军先生。同时参加讲座的还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叶良芳老师、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授陈正江老师。本次沙龙吸引了众多师生参加,在浓厚融洽的学术氛围中,展开了一场关于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激烈讨论,带来了各种新观点的智慧碰撞。
本次讲座围绕互联网金融的“是与非”的主题,分三个方面进行展开。首先由陈飞介绍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的概况,其次由金幼芳介绍余额宝的法律治理问题,最后由李杭敏介绍美国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的经验与反思。

一、互联网金融及监管概况(陈飞博士)
互联网自诞生以来对人类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过去十年间, 这种近乎颠覆性的影响几乎无处不在。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去中介化”,其与金融的结合无疑将加速金融脱媒的进程。互联网对金融行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货币、货币支付、货币融通以及金融销售四个领域。
1.货币领域。基于互联网产生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等)发展迅猛。但由于货币涉及国家主权,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对互联网虚拟货币基本持否定态度。在国内,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2.货币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速,互联网支付大有普及之势。《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间接标志第三方支付行业(如支付宝等)长期“黑户”局面的终结,第三方支付正式迈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3.货币融通领域。互联网融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P2P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和众筹融资(Crowdfunding)。在整个直接融资的“金字塔”体系中,证券业处于金字塔的顶端,互联网融资则处于底端。如果说证券市场是精英们的融资“王国”的话,那么互联网融资平台就是草根们的融资“乐园”,它们分别代表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基于国内法律现状,互联网融资活动不是在交易角度无法可依,而是在监管角度缺乏规制。
4.金融销售领域。天弘基金与支付宝合作推出的“余额宝”,其实质就是基金行业利用互联网支付工具或平台销售货币基金份额。其中应重点关注销售资质(如证监会的基金销售支付牌照)和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合规问题。

二、余额宝的法律治理问题(金幼芳硕士)
首先阐述了余额宝产品的本质及影响。余额宝在本质上是购买了一款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名为“增利宝”的货币基金。进而从三个维度: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进行了深入分析。余额宝具有很好的流动性和更高的收益性,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余额宝主要面临着投资信用风险、大量赎回风险以及政策性风险。2006年泰达荷刍货币基金和易方达货币基金亏损、美国PayPal倒闭,以及工银瑞信旗下安心增利B类货币基金的收益显示为“0”等事件,都是余额宝应当警惕风险的先例。
余额宝自上线以来,先后被证监会宣告涉嫌备案环节违规、被三大行回击不接受协议存款交易、被多家银行调低转入限额。对于余额宝,究竟是取缔还是任其自由发展,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一方面,央视评论员钮文新批判余额宝被炮轰是金融寄生虫,应当被取缔,认为余额宝只是起到财富的再分配过程,本身没有衍生或创造出新的价值。从银行流向余额宝的资金,最终以协议存款回到银行,资金的空转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反映到贷款端,形成实体经济的成本。另一方面,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一两年内实现存款利率市场化,不会取缔余额宝。余额宝打破了银行垄断,倒逼利率市场化,产生了很好的鲶鱼效应。
同时提出对余额宝的监管建议:应当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明确支付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尽早确定支付机构的定位,引导支付机构用好备付金资源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担保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寻找利益平衡点促进支付机构尽早规范发展;一项创新业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共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是值得肯定的金融创新,其出现满足了以往银行忽略的小微客户的资金和理财需求,增加了金融的便捷性,加速实现普惠金融。面对类似余额宝的金融创新,应当允许通过创新迈向新秩序的稳定,让其在规范之下生长,在市场抉择中优胜劣汰,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加以取缔了事。

三、美国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的经验与反思(李杭敏博士)
PayPal是美国的货币支付服务公司。该公司在1999年推出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用户可以选择将PayPal账户上的余额存入PayPal货币市场基金中。该项服务的运作形式与余额宝极为相似,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对PayPal以及其提供的货币市场基金服务均有一套监管体系。
第一,PayPal公司就其货币支付服务受到的监管。一方面,PayPal是货币支付服务公司(Money Transmitter),需受到美国对于货币支付机构的管理规则的规制,包括受州法监管、接受货币支付规制组织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管理、需向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注册等。另一方面,PayPal公司通过将账户余额转移支付给第三方券商而避免成为基金销售商,从而避开了美国对于券商的管理规则,包括受证监会和州政府监管、至少加入一个行业自律协会、必须加入证券投资保障公司、雇员执照等。同时,PayPal的货币市场基金在美国也有相应的针对货币基金的监管规则。
第二,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的美国监管经验的启示。首先,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包括信用规定、多样化分散投资、到期日规定等。其次,互联网金融并没有脱离金融监管框架。以PayPal为代表的互联网基金要受到货币基金风控机制的监管;以Prosper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受到证监会的监管;众筹在2012年颁布的JOBS法案中受到了募集额度、单人最高出资限制等规制。最后,应审慎区别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为储蓄、贷款、支付等金融产品使用者,受PayPal支付服务的客户是金融消费者,但在其购买货币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又成为了金融投资者。这两者在风险承担和投资专业知识的掌握的要求上是不一样的,因此在为PayPal客户提供货币市场基金服务时,应审慎对待其身份的转变,向其尽到风险提示与说明的义务。
四、点评

聂正军先生:第一,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不仅是应用互联网,而且是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等方式,实现为中小微企业、草根人群提供普惠的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的B2C模式,互联网金融采用C2B模式,即真正把客户的需要放在首位,注重用户体验、安全和便捷。第二,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比网银支付具有更高的安全性、更低的成本。目前支付宝的账户数已经超过了9亿,活跃的账户已经超过了2亿,规模超过PayPal。第三,娱乐宝。其在本质上是投连险。即投资者购买保险产品,保险金用于投资娱乐项目。第四,余额宝。余额宝具有门槛低、便捷性、T+0制度、手机操作、显示每日收益等优势。对于余额宝中可能存在的挤兑及流动性风险,阿里巴巴通过云计算的能力对用户网上的消费习惯、经济状况等数据分析,形成监测和预测,提前做好准备。另外,由于用户分散并且设置了100万的上限,其挤兑风险相对减小。
钟瑞庆老师:第一,余额宝被炮轰为金融寄生虫的原因。资金从银行流向余额宝,最终以存款协议的形式回到银行。由于存款协议的利率远高于普通利率,其最高达到8点多。如果从银行体系来看,资金在银行中空转却产生了很大的利率差,大大增加了银行的成本。阿里巴巴恰恰是利用了银行之间的竞争实现协议存款。因此,互联网金融真正的创新应当在于其选择的投资渠道、投资对象更加具有优势。第二,支付宝的安全性标准不明确。
叶良芳老师:第一,余额宝最主要的贡献在于促使金融垄断破冰。第二,将余额宝与“吴英案”对比,其共同点在于筹集公众资金,并且余额宝的集资速度更加迅速。但是不同点在于余额宝和天弘基金在法律主体上平行,余额宝将筹集的资金购买天弘基金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在交流环节中,同学们针对如何应对余额宝政策风险、余额宝的利润空间大小、余额宝对阿里巴巴的利润贡献大小、阿里巴巴是否对天弘基金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进行交流。场上场下实时互动、气氛十分热烈。会后,同学们表示本次沙龙内容新颖,切合社会热点,引人入胜,发人深思。通过这样一次使人受益匪浅的沙龙交流,大家对互联网金融这一领域有了新的认识和深入的了解。

此次沙龙是一个良好的开篇,本学期浙江大学经济法研究所还将举办多期学术沙龙交流活动,敬请同学们关注校内海报,积极参与交流。
(吕贞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