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传法学之道,解心中之惑――2014年第2期民商法沙龙记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4-11 点击次数:3340
    2014年3月31日晚18:30,第41期民商法沙龙在之江校区图书馆5号楼206会议室成功举行。来自南京大学的解亘老师,作了题为《从履行辅助人责任论视角看合同法第121条》的主题报告。周江洪、陆青等老师及民商法点部分研究生同学出席沙龙并作了精彩点评。
    讲座伊始,解亘老师借助“都教授因第三人原因而无法授课”的例子抛出了本次讲座的核心问题——因第三人原因而造成的给付不能(圆满)实现,究竟应如何探寻理论上和实定法上的依据。解亘老师指出,此种情形,我国法已有明文规定——即合同法第121条。但由于合同法第121条存在的诸多不当,解亘老师认为,在解释论上应废止合同法第121条的解释空间,在立法论上应该删除。
    解老师主要设想了作为履行辅助人的第三人的情形,并从过错主义之归责立场之下对德国法、台湾法和日本法以及中国法进行了比较研究,以寻求履行辅助人过错视作债务人本人过错的实定法和理论上的依据。解老师接着梳理了学界将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视为债务人过错的主要理论依据,并指出了现有的几种责任理论存在的不足。同时,探讨了无过错主义原则之下的理论依据,举了生病就医的例子,对手段债务和结果债务进行了区分性说明,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同构成理论的解释方法。借此认为,就履行辅助人责任论的视角而言,合同法107条完全能够代替第合同法121条的功能的观点。
 
    解老师继而举了新近出台的旅游法的例子探讨了不被评价为履行辅助人之行为却需要债务人为之承担合同责任的情况。并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合同法121条仍无法发挥其功能。与此同时,合同法第121条在无法发挥上述应有功能,显得画蛇添足之余,更有其负面作用,如第三人范围过宽等等问题,被学界诟病已久。至此,解老师提出了合同法第121条应予以废除的观点。
    报告既毕,诸位老师和学生与解亘老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学生们纷纷从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在必要性,从生活中的案例出发,对合同法第121条被合同法第107条完全替代的观点提出了质疑,解老师则从合同对价、合同构成、合同上预见、超级债务等理论一一予以回应。
 
    周江洪老师从委托合同中的过错该如何解释,合同法第107是否应做严格责任的解释,能否将具体义务的违反解释为过错,以及往取之债、赴偿之债、送交之债和风险负担规则的关系问题出发,对解亘老师的论题予以回应,亦解学生们心中之惑。
陆青老师则结合实定法上的具体依据,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货交承运人规则里的承运人能否纳入履行辅助人责任论的涵摄范围、双方之间履行债务究竟是否仅需符合约定而无需诸如风险负担规则之类的配套规则等角度与解老师交换了意见。
    结束之时,已是深夜。此次精彩沙龙,诸位老师传法学之道,解学子心中之惑,实乃吾辈之幸事。

张桂龙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