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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压迫问题――记北京大学彭冰教授“法学前沿”讲座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6-06 点击次数:1322

    2014年5月16日晚上18:30,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教授主题为“理解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压迫问题”讲座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图书馆报告厅举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有星主持讲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燕、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融法苑》主编[a1] 洪艳蓉、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钟瑞庆、范良聪、吴泓、郑观博士等老师参加了本次活动,北京大学法学院来杭开展互联网金融调研的17位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本院数十位博硕等学生认真听了讲座。

 

 

    本次讲座彭教授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案为切入点展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查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只需要从形式上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是否分别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彭冰教授通过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等相关概念的阐述和比较,深刻说明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立法和司法都应当对其特别对待,而指导案例10号只是简单机械地适用公司法条文处理表面问题,既没有推进对公司法第22条的深入理解,也没有挖掘李建军案的独特价值。讲座中,彭教授还引入了美国的一个类似的案例——Wilkes案,通过结合美国公司法中处理封闭公司中大股东压迫的一些经验,在中国法的环境下讨论了解决股东压迫的可能法律适用,以及未来中国公司法如何完善相应的制度。

 

 

 

    彭教授报告结束后,讲座主持人李有星教授对彭教授的讲座内容以及严谨的科研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在接下来的发言中,现场的同学和老师纷纷就本次讲座的相关内容与彭教授展开激烈的讨论,特别是吴泓和郑观两位老师分别以自己的留学背景分析了在英国和德国法律制度下该问题的解决思路,最后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燕老师就公司法中的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独特的见解,掀起了讲座的一个又一个的高潮。

 

 

 

    本次讲座让我们获益匪浅,学生们不仅认识到中国公司法领域司法的重要性,更领略了美国、英国、德国三个经济发达国家在此类问题上的不同思路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晚上九时许,讲座在学生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师生合影留念在美丽的之江校园。



                                                                                                                                      (郑莎莎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