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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反制定罪理论之反思――记刑事法前沿论坛第17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6-18 点击次数:1483
6月13日下午,叶良芳教授为我院师生作了一场专题讲座,主题为《量刑反制定罪理论之反思》。
讲座伊始,叶老师指出,刑法解释始终存在一个困境,即如何证明解释结论的正当性?例如,在解释目标上存在客观解释和主观解释之争,在解释根据上有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争论,在解释限度上有类推解释和夸大解释的争论。这些争论目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有观点认为,不要在解释范畴内绕圈子,而应反思刑事司法的逻辑位序是否有问题,打破先定罪后量刑的司法惯例,采取先量刑后定罪,以减轻解释的负累。
叶老师随后梳理了目前国内学者对于量刑反制定罪理论的几种有影响力的观点:“以刑定罪”论、“以刑制刑”论、“以刑释罪”论、能动性刑法解释理论。他认为,量刑反制定罪理论的基本观点就是当传统刑法教义学无法有效化解疑难案件中的定罪与量刑之间的矛盾,就应该放弃刑法的确定性,对构成要件进行符合量刑需要的解释,让定罪为量刑让路。该理论最终导致在罪与非罪之间选择定罪,在重罪与轻罪之间选择重罪,这无疑架空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
量刑反制定罪理论的优势是:舆论平息功能、漏洞填补功能、满足政策需要。叶老师分别用三鹿奶粉案、河南瘦肉精案、关于“地沟油”案件查办的通知和解释阐述了自己观点。量刑反制定罪的劣势表现如下:滥施刑罚处罚、僭越立法权、抛弃刑法法条及司法解释。叶老师通过肖永灵案、盐城水污染案、系列超速驾驶案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特别是一些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最终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其判决背后隐藏的恰恰是法官以结果惨烈的程度作为定罪的标准,这明显违反了法条主义。
在讲座最后,叶老师强调,量刑反制定罪理论的提出,旨在解决司法疑难案件的妥当处理的,但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却被演化成为结果定罪的“背书”,这是值得反省的。在刑事司法的位序上,还是要回归先定罪后量刑的司法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