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6号,“法理学与法律方法名家讲坛”第3期在之江校区图书馆5号楼206隆重召开。本次讲座邀请到了美国华盛顿大学William Gardiner Hammond荣誉教授布莱恩•塔玛纳哈教授(Brian Z. Tamanaha)。塔玛纳哈教授是国际知名的法理学家。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社会学,擅长从社会-历史角度考察法理学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其代表性著作有《超越形式主义现实主义之争》、《论法治》以及《作为实现目的之工具的法律》等八种富有影响力的著作。本次讲座主题为“论法理学三大流派”,这是塔玛纳哈教授长久以来对于近当代法理学发展轨迹进行系统反思与自由思考的结果。本次讲座由我院王凌�老师主持,我院郑春燕、石毕凡、赵骏等老师,以及我院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塔玛纳哈教授以哲学家福山的句式提出了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法理学(jurisprudence)真的死亡了吗?紧接着,塔玛纳哈教授又更进一步追问,如果它没有死亡,那么它应该表现为什么样的形态?众所周知,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通说都认为当代法理学的“三足鼎立”分别是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社会学。自然法学认为,在法律制度之外存在着一种至高无上的精神和理念,这种精神和理念支配着法律制度的形成与评价;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是可以分离的;法律社会学则主张要在社会中理解法律,在法律中认识社会。按照通说,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社会学在历史发展阶段中表现为此消彼长、“前后相继”的流变过程,期间虽然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法律过程学派、法律实用主义、法律经济学、女权主义法学等各种各样的变体,但通常而言当代主要法律流派大体上无外乎这三种流派。对于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以及法理学发展进程的追溯,乃是本次讲座的第一部分。
按照通说理解,不同法律理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一种线性发展的过程。在塔玛纳哈看来,这种理解方式忽视了另一种可能,即不同法学流派之间虽然对法律有着彼此不同的理解、框架和概念,但是这些法学流派之间并非泾渭分明的。一些法学家虽然身属某一个法学流派,但在具体观点的表述上经常会带有其他学派的味道。塔玛纳哈教授引述了一些著名法学家如耶林、萨维尼、菲尼斯等人的文字作为例证,并指出法学流派之间的消长关系并不是一种法学理论从此消失,作为一种思想,某种法学流派肯定会对后来的法学流派留下深刻的印记,甚至不同法学流派之间肯定会共享着一种统一的、核心的理念。如果能够找到这一理念,那么不同的法学流派其实就可以整合成一种“融贯的法理学理论”。
那么,什么样的法学理论才是合格的理论呢?塔玛纳哈教授认为,对于法学流派的历史演变的追溯,以及对主要法学家观点的透视,其实已经隐含着这一问题的答案了,那就是法律社会学。我们可以看到,有许多的法学家——无论他是否承认自己是一个法律社会学的学者——在表述自己的观点时都在尝试将法律与社会关联起来。更为概括地说,这些学者其实都共享着法律社会学的“背景信念”(background belief),即法律是社会的一部分。由此亦可想见,三大主流法学派的说法其实是不妥当的,因为事实上这三种学术流派只不过在观察法律上视角有所不同而已,它们其实只是同一种理论的分支。紧接着,塔玛纳哈教授又提醒我们,法律社会学并不是一种内在统一的理论,正如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同样不是一种理论一样。法律社会学代表的其实只是一系列不同观点的统合,而其中最为关键、核心的观点是“法律是一种社会建构物”。
塔玛纳哈教授对法理学思想史深入浅出的介绍和评论,以及对于法律社会学别出心裁的辩护,给在座的各位老师和同学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讲座行将结束之际,一些老师和同学就塔玛纳哈教授对哈特、德沃金和波斯纳等著名法学家的法律思想的见解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本次学术讲座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