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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规则与刑事错案防范――一个职业法官的视角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7-02 点击次数:1707
    6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梁健法官为我院师生作了一场专题关于证据裁判规则与刑事错案防范的讲座。
    讲座伊始,梁法官指出,当前刑事案件的审判在法律适用上一般问题不大,真正问题集中在审查证据上。不按照证据规则,冤错案件难以避免。冤错案件的形成与实践中没有很好贯彻证据规则存在必然关系。
    梁法官随后梳理了国外司法实践普遍接受的证据规则:相关性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和口供补强规则。相关性规则是最基础的证据规则,该规则的本质要求证据具有实质性和证明性,只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传闻证据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传闻证据,不得将传闻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个体语言理解、表达能力的差异以及不排除伪证的可能性,传闻证据在传播过程中极易离客观事实越来越远,甚至无法找到源头,因而原则上应该排除。非法证据、最佳证据规则、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等也是实践中公认的基本证据规则。
    我国目前的证据规则主要有:证据裁判规则、证据法定规则、证明标准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等。坚持证据裁判规则,要求强化证据意识,不轻信口供和狱侦耳目的证言。证据法定规则,包括证据种类法定和取证程序法定。对此,应当淡化前者,而严格后者。证明标准规则,是指作为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还应有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如何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当前刑事审判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对此,对重大案件可以推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且应是彻底的全程录音录像。梁法官还结合典型案例,归纳了当前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诸如未全面收集应当收集的证据材料、未全面移送证据材料、移送的证据材料张冠李戴、证据丢失等不规范现象。
    整个讲座过程中,主持人不时就不解之处提出疑问,梁法官均一一作了阐释。在互动环节,在场的同学踊跃发言,纷纷就如实供述与无罪推定的关系、指定处所监视、刑讯逼供防范、律师预防冤错案件的作用等与梁法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最后,梁法官对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同学表达了自己的真挚祝福,特别对选择法官作为自己职业生涯的两位同学表达了��勉励和殷切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