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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程万里来,涛声依旧在――记法学前沿2014(10)总第194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11-14 点击次数:1608

    热血青年,奋力劳作于庄园,何来冷蜂突袭之殇?六旬老翁,独坐园中怡然自得,何以殁于镁光灯前?11月7日下午1:30,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鹏教授不远千里而来,在之江校区5号楼206会议室作了题为《素因(体质因素)竞合与侵权责任分担》的主题报告,探讨体质因素与侵权责任承担的关联性,以解众人之惑。报告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陆青老师主持,周江洪老师及民商法点部分研究生同学出席沙龙并作了精彩点评。
    讲座伊始,孙鹏教授从近年的判例中梳理出了以骨质疏松案,蜂毒案,课桌案,旅游案以及癌症案为代表的案例,以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被侵权人的特殊体质与损害赔偿的关联性。并认为,骨质疏松案和蜂毒案以及旅游案,才真正涉及体质因素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问题,而课桌案和癌症案则不能被此种理论分类所涵摄,具言之,前者纯属意外事件,校方根本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而后者则构成假设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出现阻断正常的因果序列。
    体质因素通常被视为减轻责任的要素之一,比较法上亦有欧洲诸国立法、判例和学说的支撑,然而以德国为代表的理论认为,体质因素并非侵权责任的减责事由,仅在某些特殊情形才有素因减责的适用。然而,孰优孰劣,谁是谁非?体质因素与损害之间如何权衡才能使得损害赔偿责任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得到公平分配?亦即如何进行责任分配以使得“对谁不公平更公平”?孙老师从“加害人行责相当于受让人救济均等”、“加害人与受害人预防损害之可能性”、“加害人与受害人伦理上之可非难性”、“加害人与受害人担责上之可接受性”四个层面展开论述,认为素因并非构成减责事由。


    然而,体质因素与损害结果具有何种因果关系?孙老师细数了相当因果关系,法规目的说,可预见说,直接结果说及其理论疏漏。并在对日本学者“原因分割”理论和“领域原则”学说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全新的素因竞合理论:侵权行为把素因卷入进去时,即素因本身有引发某种危险的可能性,那么此时,素因减责是必要的;若素因本身并不具备引发危险的可能性,此时素因减责就显得多余。同时,在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孙老师认为,在某些例外情形,素因构成竞合时减责:如大部分的医疗损害案件,旅游案件。


    报告既毕,诸位老师和同学与孙老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陆青老师就上课时老师将黑板擦扔向不认真听课乱讲话的同学致其中一人当场死亡的问题与孙老师进行了探讨。周江洪老师则赞叹孙鹏老师走的是技术流。其他同学则就素因竞合理论如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下寻求适用等问题向孙老师进行了提问。孙老师则对此一一做出回应。

    孙鹏老师的讲座虽经数日,回想起来,犹记忆如新:其声如洪钟,如涛声依旧;其妙语如珠,满座开颜。

张桂龙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