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我院刑法研究所主办的,第22期“刑事法前沿论坛”,在之江校区五号楼206会议室进行。本期论坛主题为“我们为什么需要检察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邹志刚高级检察官受邀担任主讲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邓楚开副教授、浙江郎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日保律师担任点评人,高艳东副教授主持。
论坛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邹志刚检察官讲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检察官的职能。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法律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提起公诉等七大职能,这些职能,都需要通过检察官的职务活动加以实现。
第二,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
从宏观层面讲,首先,学法律的人并非都适合当检察官,检察官的职务行为,需要很强的交流沟通能力;其次,检察官必须敬业,畏惧法律,刑事诉讼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罚又是和平时期对公民权利最大的限制和剥夺,作为检察官必须慎之又慎;最后,检察官还需要充分运用知识和经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微观层面上,邹检察官结合工作经验,从办案角度展开了论述。首先,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被害人时,要把自己放在与对方人格平等的地位,这是人文关怀的要求,也是司法文明的要求。其次,要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把好实体和程序的质检、过滤关,对案件有疑惑的,要顶住压力加以证实。最后,用知识和经验,化解疑难案件。
第三,司法体制改革给检察官带来的影响和要求。未来司法改革后,检察官的任职年龄,退休年龄都会有变化,主任检察官有可能实行员额制。未来检察院会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分为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其中,检察官的比例不会太高,即你达到初任检察官的条件,但是如果职位中没有空缺,你也不能成为一名检察官。
第二阶段,点评人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邓楚开副教授认为,第一,为什么需要检察官,换一个角度表述,其实就是“为什么需要检察权”。从检察权的产生来看,其目的在于以公诉方式维护公共利益。依据我国宪法,检察院的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这原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仅仅强调法律监督,而不考量检察权内部的复杂构成与社会现实,则不能满足现实的法治需求。如近年频发的严重环境污染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土地征收问题,引发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了尖锐的社会矛盾。面对这些问题,面对这些领域大规模的民事侵权与行政不作为、行政滥用职权,需要改革检察权,突出检察权的公诉职能,建立完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现阶段的司法改革要求省级以下检察机关人财物垂直管理,这种改革有利有弊。其利体现在,可以排除地方对检察权行使的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实现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其弊在于,可能导致一省的检察权集中于省检,权力过分集中,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改革中还要特别突出检察官的独立性。
王日保主任认为,第一,法律工作者对法律和事实要有自己清晰的认识,独立的见解。对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法律界流行的“法治春天”的提法,王主任表示值得商榷,因为,春天只是四季之一,有春天就会有冬天,且四季变换过频,法律规定、司法环境及司法改革应保持恒态的前进,不应象季节变换一样朝令夕改。
第二,现阶段有两大制度应进一步完善,不应偏离设立初衷。其一,信访制度,设立信访制度的初衷,是给民众提供一条纠正错案等可能损害利益诉求的通道,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现实中信访却严重跑偏了,以至于信访不信法,信访制度不矫正,依法治国的道路会很崎岖。其二,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协调机构应起到宏观指引的作用,而现实中经常出现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机关商议具体个案,交流案情,把定罪量刑的事宜也确定了,无疑损害了司法独立。
主持人高艳东老师补充发言:“春天”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果以温度考虑,有些地方的“春天”,在其他国家可能是“冬天”,在另一个国家则可能是“夏天”,我们对自己的祖国要有信心。我同意关于检察院垂直管理的看法,检察权下放、检察官独立是世界潮流,但在中国谈司法改革,要考虑中国现状,在今天就是腐败问题,检察权下放,在独立检察官制度下,当事人只要行贿具体办案检察官就可以改变案件结果,腐败成本很低;而检察权集中,当事人直接行贿办案检察官也不能直接改变案件结果,增加了腐败的成本,相对减少了腐败的数量。因此,检察权集中也有合理性。
邹检察官回应:第一,邓教授提到的公益诉讼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但也是一柄双刃剑,因此,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合作,充分调研,把好事办好。
第二,关于“法治的春天”,好比你种下的一棵树苗,需要很多个春天才能成材,同样,法治不可能一步到位。
第三,在检察院的职能部门中,公诉最累但最锻炼人。相信各位同学都看过辩论赛,辩手一个个像要吃掉对方一样。我心中的论辩应该是这样的:情理结合,让人心服口服。
第三阶段,自由提问。
第一位提问者是2014级法硕1班的李同学,“请问邹检察官,检察院接到匿名举报公职人员涉嫌贪腐,是展开侦查还是移交纪委办理?”
邹检察官回答:“需要分析举报材料的分量,构成犯罪的,由检察院展开侦查;不构成犯罪的,移交纪委办理。”
第二位提问者是2014级学硕杨同学,“请问邹检察官,基层法检经常进行人员借调和互派,我想问一下法检的区别究竟是什么?”
邹检察官回答:“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除了分工,没有重大差别。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和刑庭的法官,完全可以胜任对方的岗位。”
第三位提问者是2013级法硕祝同学,“请问邹检察官,对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你怎么评价?”
邹检察官回答:“辩述交易制度是个不错的制度,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不太适应中国的人情社会。我认为,我国现在的刑事和解同辩诉交易制度有相似的作用。”
最后邹检察官提出了对青年学生的期望,论坛在严谨愉快的气氛中进行了两个半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