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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与正当程序的起源――记公法论坛第39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12-12 点击次数:1122

    12月8日下午2点,来自美国南卫理工大学的Joshua C.Tate副教授,在之江校区5号楼206为光华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以《大宪章》和正当程序为主题的精彩报告。Joshua C.Tate副教授身兼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高级研究员。他研究的重点涉及法律史、财产、信托和房地产,现任法学教育、统一信托行为和美国律协房地产法律部的联合主席,他亦就任于有关美国社会法律史的萨瑟兰奖委员会。Joshua C.Tate副教授既有丰富的商事法律实践经历,又有深厚的宪法和行政法领域理论功底。本次学术讲座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郑春燕副教授主持,光华法学院石毕凡副教授,Jamie Edwards老师也出席了本次报告会,并做了精彩点评。

   

    在讲座伊始,Tate副教授首先引用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对正当程序所作的规定“No person shall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主要目的是以法定程序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而修正案的相应表述正是来源于英国普通法并可追溯至1215年的大宪章。最为明显的例证是其中关于大陪审团和正当程序的表述(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也有同样的措辞)便均来源于大宪章。在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中也存在着类似的规定“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其涵义为: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这两条修正案所一再强调地正当程序和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正源出于英国1215年《大宪章》的规定。

   

    随后,Tate副教授又对“正当程序”原则的深刻涵义及其目的进行了阐释。通过要求政府在剥夺人民生命、自由、财产权利之时遵循适当的程序,正当程序条款提升了这些决定本身的公正性。继而,Tate副教授又对《大宪章》产生的背景及其意义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大宪章》,拉丁文中称为“Magna Carta”,它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王约翰被迫签署的宪法性的文件。它的宗旨在于保障贵族的政治独立与经济权益。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1215年大宪章中最为重要的条文是第六十一条,即所谓“安全法”。根据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这种权力是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国王却是史无前例。听其娓娓道来,宛若春风拂面,Tate副教授的讲述使满座师生不觉冬日湿冷,而沉醉于对历史的追思之中。
    报告会最后,Tate副教授对南卫理工大学的LL.M项目做了简要的介绍,并表示欢迎光华法学院的同学到南卫理工大学交流学习。郑春燕副教授对讲座做了全面的点评,并与Tate副教授及Jamie Edwards老师就正当程序的一些问题分享了各自的观点。整个报告就在浓厚的学术交流氛围中结束。

文/王瑞 图/张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