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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记经济法沙龙2014年第7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12-22 点击次数:1197

       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均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何特点?又存在哪些问题呢?
    12月18日19时在之江校区图书馆5号楼206会议室,经济法研究所2014年第7期学术沙龙——《新形势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召开。沙龙由钟瑞庆老师主持,浙江省银监局政策法规处科长林祖松为大家解读了来自监管一线的最新动态。林祖松前辈本科就读于浙大经济学院,所以说这次沙龙也是一次对话校友的过程。


    近年来,存款保险制度、互联网金融等的蓬勃发展,导致银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复杂,再加上新消法的出台,银行业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高。林科长主要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全球共识、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和问题、新消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司法判例解析、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解读以及下一阶段银监局工作推进的几点考虑五个方面展开了论述和讲解。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关于有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国际经验得出的是:要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要有专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要有有效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要有稳健的消费者金融教育规划,要公平对待消费者的理念和文化。这对于我国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然而,林科长指出,我国仍面临着严重的现实困境,包括“四个倒逼”、“四个不平衡”和四个“亟待转变”。而且,新消法的修改对商业银行影响也是极为巨大。新消法虽然存在着关于“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以及关于惩罚性赔偿等不足和难点,但是其又实际上在力促金融服务的规范化。林科长结合3个典型司法判例为大家进行了解析,包括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引发赔偿、储户借记卡资金被盗刷引发赔偿、商业银行员工违规操作引发赔偿。
    在银行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过程之中,银监会一直没有停下努力的脚步。2012年下半年,成立了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着重梳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理念,梳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框架体系,出台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等文件,浙江省也有“枫桥经验”指导意见。在结尾,林科长也提出了下阶段银监局推进工作的几点考虑。

 

    讲解结束,同学们纷纷就自己关注的银行业相关问题向林科长进行了提问,气氛非常活跃。同学们感兴趣的问题如:银行对于投资者保护是否也归类到对消费者的保护之中,银监会接下来会如何推动相关立法,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经营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数据泄露该如何面对,以及将来法学院的同学去银行工作所从事的银行合规岗位相关问题。林科长均给予了耐心详细的解答并与同学们进行了亲切的交流。沙龙在热烈的学术探讨氛围中结束,同学们纷纷表示听讲有所收获,疑问有所解答。

撰稿人: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