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1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钱弘道教授《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界定》。该文是2014年第5期《浙江大学学报》“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及其理论研究”专栏文章,钱弘道主持此专栏。钱弘道在此专栏的两篇文章同时分别被《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界定》比较详细地阐述了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概念、特征和宗旨。

2012年12月15、16日,钱弘道分别在中国法治国际会议和中国社会科学论坛上,首次正式提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这一崭新的学术概念。此后,钱弘道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等报纸发表关于阐述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系列文章,《浙江大学学报》设立“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及其研究”专栏,开展关于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讨论。
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界定》这篇文章中,钱弘道提出,理解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这一定义的关键在于一个“实”字,所谓实,就是指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注重“现实”、“实践”、“实验”、“实证”、“实效”、“实学”。具体言之,即:
第一,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注重现实。
第二,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旗帜鲜明地强调实践。
第三,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倡导重视用实证方法研究中国法治。
第四,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注重实效,主张一切法律和法治措施都要由效果来检验。
第五,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继承发扬中国的实学传统和经世致用精神。

钱弘道指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概念孕育于浙江的法治指数、司法透明指数、电子政府发展指数等法治评估实验,是对实学传统和经世致用精神的传承。它与实学传统以及经世致用精神存在传承性、互通性。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求真务实、务求实效的实学,不需要追求学术GDP的虚学。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法学家们发扬经世致用精神,积极投入到中国法治实践中去。”(应乐盈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