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贫困――记公法论坛第42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4-22 点击次数:1240

    2015年04月19日晚上,公法论坛第42期暨学术沙龙研讨会“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贫困”在5号楼206室成功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汪庆华教授从所有制理论、现实困境以及法律建构等视角出发深入浅出地论证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贫困内涵,并与公法所的朱新力、余军、郑春燕、郑磊等老师,以及首都经贸法学院的张鹏老师进行了深层次的学术研讨,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贫困”这一研究领域延展思路、开拓视角。

 

    汪庆华教授将报告内容主要分为所有制理论下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规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法定之困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之法律建构等四部分,并就后两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详实报告。在报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法定之困境部分,汪庆华教授分别从所有者的缺位、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国家所有的泛化、国家所有与国民习惯的冲突等视角出发阐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法定之困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而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存在。国家需要自己的代表者。《水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草原法》、《海岛保护法》都明确了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可操作性不强。此外,《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都没有明确国家所有权的代表。由上观之,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国家的代表者并没有统一的制度而落实。在阐述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时,他认为尽管宪法明确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内容被《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所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被抽空,从而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模糊、内容虚化。集体土地要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要先由国家征用转变为国有之后,才能在土地市场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但是,国家在征收集体土地,对农民进行补偿的时候,以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估价,而非依据其作为建设用地进行估价,这导致补偿标准偏低,严重损害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益。

 

    针对上述现实困境,汪庆华教授进行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建构,他指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应采法律保留原则,地方立法和行政法规扩大解释宪法第九条的内容,应属无效。基于宪法解释的权属,法制统一原则,单一制国家原则,自然资源的范围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这一层级的规范来加以规定,并反思以民法物权体系统合自然资源思维,认为自然资源法既需要通过公法来限制政府行政许可权力的行使,又需要通过私法来保护获得许可的公民财产权利的安全,指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立法和环境保护立法需要同步,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直接关联,从而确保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服务于生态文明的目标。
    在讲座之后,汪庆华教授、在座公法所老师以及学生分别围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具体代表主体、引水权的行使主体、稀土案中有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政规范与国际经济法的交叉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研究提供了跨部门法学的研究视角并基于上述问题拓展了研究进路。至此公法论坛第42期在宪法与行政法点2014级博士研究生林淡秋的主持结语下顺利落幕,让我们一同期待下一期公法论坛呈现更为精彩的学术碰撞火花,一同在问题研讨、学科交叉研究背景下感受宪法与行政法学的研究脉络与学术思维。

文:麻心恬 图: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