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与法律发展―中国都市法的问题――记公法论坛第43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4-28 点击次数:1260

    2015年04月24日晚上,公法论坛第43期暨学术沙龙研讨会“城市化与法律发展—中国都市法的问题”在7号楼103室成功举办,我校余军老师担任了讲座的主持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朱芒教授从法律角度深入浅出地讨论了中国的城市化问题,并与公法所的余军、金承东、郑磊等老师,以及浙江财经大学的陈无风老师和张旭勇老师进行了深层次的学术研讨。

 

 

    首先,朱芒教授介绍了他近期从事的学术研究,主要是三个研究领域(都市法、行政规定和行政判例),以及这三个领域背后所关注的共通的学术命题:转型社会中的法律的发展与转型。他从法的反思性的角度,提出了“在城市化过程中,法律在应对和处理相应的社会问题的同时,其自身是否也会发生内在的变化,即基于农业社会产生的法律是否能够应对工业社会乃至城市化和城市型社会之中的问题?”该发人深省的问题。然后朱芒教授介绍了该领域的一系列国外著作以及朱教授的团队的相关主要成果——《现代法中的城市规划》。接着,朱教授从城市化与城镇化的概念区分角度阐明了该问题的定位,即城市化是学理概念,而城镇化是政策上的概念,他强调学者应该坚守自己的学术体系。朱教授也讨论了近期的争论“周其仁对华生” 深入浅出地阐述了自己对于市场自由对国家干预的看法。

 

 

    其次,朱教授讨论了在基础理论方面,如何给公共限制定性,主要是对土地私权的公共限制,私权与公共限制的关系以及从共同生活空间讨论与我们切实相关的环境利益,也讨论了对土地开发公共限制的属性。朱教授强调了现代(近代)与当代(后现代)——自由与限制,重点介绍了德国与英国在这方面的有益经验——“无规划即无建筑自由,结合中国当代实际问题,讨论其与中国的对应关系。朱教授从对土地开发公共限制的属性—展开,讨论了土地所有权及其对其的法律限制的两个阶段。第二阶段的土地所有权与第一阶段的不同,其构成权能具有依法外在赋予(创设)属性。
    针对这种变化,朱教授介绍了法学的新应对。法是对包括都市环境在内的都市空间形成(维持、创造)及其利用进行公共性、规划性控制的一系列,着眼于都市的环境管理、城市应有的秩序是建立在安全、便利、快捷的生活环境同时和谐的基础上,同时强调地方政府的角色。近代发属于制约法。现代都市法应从土地所有权桂枝的框架中脱离出来。朱教授又接着讨论了城市规划的公共限制与土地国家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并和余军老师、同学们深入探讨了“国家所有”这个概念。

  

  

    讲座的最后,朱教授讨论了在法律上,“城市”的概念及其边界、事实上的“城市”与法律(或行政权定义)上的“城市”有同等研究的价值?城市化与城市型的社会环境中,法律对应的问题是否会有不同?有什么不同?信息化对城市化的影响等等问题,并详细解答了几位同学提出的问题,为城市化与法律发展的后续研究提供了跨部门法学的研究视角并基于上述问题拓展了研究进路,让观众们不仅仅了解了该领域的学术研究,更深深地被朱芒老师深厚的学术底蕴和让人无法抗拒的人格魅力所折服。

文:朱晓琴 图:卜胜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