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自远方来――记民商法沙龙2015年第2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5-11 点击次数:2921

    2015年4月23日下午1:15,第51期民商法沙龙在之江校区图书馆5号楼206会议室成功举行。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徐建刚和陈丽婧以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朱晶晶和刘洋分别作了题为《违约中可得利益之计算》、《损益相抵若干问题解析》、《格式条款规范规制对象及内容的再思考——以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为中心》、《买卖合同瑕疵履行之法律效果的体系化解读——以继续履行请求权为中心》的主题报告,报告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朱庆育老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金可可老师和姚明斌老师以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周江洪、王冠玺、梁上上等民商法点老师和部分研究生同学出席沙龙并作了精彩点评。
    讲座伊始,朱庆育老师对华东政法大学金可可老师和姚明斌老师的到来表示了欢迎。在同学们充满期许的目光中,华东政法大学徐建刚同学开始了报告。
    徐建刚同学从《合同法》和《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发探寻违约中可得利益之计算问题,并认为我国存在计算规则的缺失及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就损害计算而言,应依通常情形或特别情形而为抽象计算或具体计算。两者在赔偿内容、举证责任、优先性方面有所不同。在确定损害计算依据时,应以替代交易作为计算依据,而替代交易的时间点应区分不同违约形态,替代交易确定地应为约定履行或通常之买入地。
    陈丽婧同学从损益相抵的构成要件、适用方式、实践中的具体案型等角度对损益相抵规则进行了全面的剖析。损害赔偿之债、损害事件所致利益与因果关系共同构筑了完整的损益相抵规则,同时需符合归责标准和损益同质性的要求。损益相抵不存在一般标准,需以案型解决问题,通常可以分为源于损害赔偿方式之利益、节约之费用、税收、替代交易等案型。需注意的是,具体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时,不适用关于请求权及形成权之规定,同时必须对扣减方式和竞合状态加以审视。

 

    朱晶晶同学以《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为中心对格式条款进行再思考,认为不应区分商业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而适用此类条款。商业型合同中需审查的格式条款,在面对提示说明义务时,无需作出与消费者合同不同的规范。在规制内容上,由于格式化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可撤销,故两条文表现为对格式条款效力的控制,第39条表现为从严控制的作用,而第40条中的无效免责条款应有所限制。当两条文竞合时,应以“重罪”论处,而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刘洋同学将视角聚焦于物的买卖合同中给付义务履行瑕疵问题,并试图以典型化案例为核心扩及周边,以私法自治、契约严守、鼓励交易为根本理念,并作出体系化的解读。继续履行请求权性质上为债权契约上履行请求权的延伸和继续,但应有所限制,如基于人身性、经济性以及客观事实上的不能。其他瑕疵救济权利如解约、减价、损害赔偿,在构成要件上不同之外,亦存在正当性的拷问和滥用风险。此外,瑕疵担保责任在规范性质上亦有争议。但如欲压缩私法自治的空间,必须理由充分并负担举证责任和说明义务。

 

    报告既毕,诸位老师和同学们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周江洪老师、张谷老师、金可可老师对违约中可得利益及其解释方法做了简要评议;梁上上老师则提出如何区分商业型合同和消费者合同的问题;姚明斌老师则谈及了自己对格式条款的看法。同学们则提出了具体案例中损益相抵如何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是否需要考虑生活经验、商人的过度保护等问题;报告人则对此一一做出回应。
    近四个小时的报告在朱庆育老师的总结发言中落下帷幕。华政师友远道而来,与浙大师生共同度过了美好的午后时光,携手呈现了精彩的法学研究范式。学术之光闪耀,韬奋精神不息。美好的时光总是易逝,而友谊却能长存!

张桂龙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