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聚,以月轮为名――“民法典视野下的法律行为理论”研讨会记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5-11 点击次数:5390

    2015年4月24-25日,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所主办的“民法典视野下的法律行为理论”研讨会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图书馆5号楼206会议室成功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老师、葛云松老师、刘凯湘老师、许德峰老师、常鹏翱老师、金锦萍老师,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金可可老师、孙维飞老师、杨代雄老师、韩强老师、纪海龙老师、王浩老师、赵文杰老师,姚明斌老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老师、周江洪老师、王冠玺老师、朱庆育老师、韩家勇老师、陈旭琴老师、章程老师等民商法点老师和部分本科生以及研究生同学出席沙龙并作了精彩点评。
    会议伊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委书记张永华老师致开幕辞,对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师生的到来表示庆贺,并殷切希望此次研讨会能够加强三校之间的交流合作,取得圆满成功。在同学们充满期许的目光中,研讨会正式开始了。
    在4月24日下午的第一单元中,王冠玺老师率先做了题为《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辨析对民法典制定的启示》的报告,由华东政法大学王浩老师评议。王老师将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等概念进行梳理与辩证。我国立法受苏联民法影响而在合法与不合法法律行为的问题上纠缠不清,海泽、萨维尼等所界定的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是一种设权的意思表示,而非合法性。将法律行为的概念复归,将其纳入即将出台的民法总则,能真正体现出私法自治的精神与法律体系的科学性。
    紧接着北京大学薛军老师做了题为《作为立法概念的法律行为之批判》的报告,由张谷老师评议。薛军老师认为应区分法律行为概念使用的两个维度,其学理上的使用值得认可。但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的基本失败、法律行为理论价值居多实务价值偏少、由此导致的民法总论—分论的课程体系违反认知规律,因而立法概念上的使用值得商榷。
    简短的茶歇后,华东政法大学王浩老师做了题为《代理交易保护与法律行为论》的报告,由章程老师评议。王浩老师强调代理交易保护与法律行为论之间的关联,从而制约“信赖保护”观念,以此给代理交易中的各交易参与人提供公平的保护。
    紧接着北京大学许德峰老师做了题为《背信行为的法律规制》的报告,由周江洪老师评议。许德峰老师认为,对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规定交易无效;对一方违法,或一方利用他方无经验、精神上缺陷或难以抗拒的状况而获益,可被确认为无效;对不以没收财产为形式的管制,在当事人通过交易规避时,应承认交易的效力;对具有保护弱者属性的管制,若强者规避,应允许弱者背信。
    在4月25日上午的第二单元中,北京大学刘凯湘老师做了题为《单方法律行为的一些思考》的报告,由华东政法大学孙维飞老师评议。刘凯湘老师阐述了传统理论中关于单方法律行为的解释及其缺陷,并将单方法律行为分为只能单方而为的法律行为与可以双方而为的法律行为,同时认为形成权并不必然借助单方行为。

 

    紧接着北京大学的常鹏翱老师做了题为《物权行为与现实存在》的报告,由朱庆育老师评议。常鹏翱老师认为,物权行为有思维性、抽象性,与现实存在的现实性、具体性有差异,不能以是否现实存在,来论证物权行为独立性。物权行为应处于规范层面,与现实存在不在同一层面,物权行为独立性应获支持。
    紧接着华东政法大学纪海龙老师做了题为《走下神坛的“意思”——论意思表示与风险归责》的报告,由张谷老师评议。纪海龙老师认为,表示人内心意思并非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内心意思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意思表示不生效力。在意思和表示不一致时,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是外部表示和表示人基于风险原则认定的可归责性。而对于内心意思的照顾,应放在撤销权层面上考虑。
    在下午的第三单元中,华东政法大学金可可老师做了题为《强制规定与禁止规定》的报告,由北京大学许德峰老师评议。金可可老师认为,强行规定的违反,应区分为规范内容的违反和强行性面向的违反。强行规定可分为行为规范与单纯强行规定,此种分类有法律适用上的意义;前者注重行为实际发生与否,后者仅注重行为效力,这是规范目的与比例原则的协同作用所致。
    紧接着章程老师做了题为《从民事裁判角度再考强制性规范》的报告,由华东政法大学赵文杰老师评议。章程老师认为,我国法上强制性规定与学理上的区分有很大区别。后者包括权限性质的强制规定,属自治法范畴,不被合同法第52 条第 5 项所涵摄。合同法中所指的强制性规定仅对合同效力而言,事实上同一强制规定也可能通过其他转介条款发生效力,其效果需体系化地协调考虑。强制性规定民法效力的基点在于契约自由、市场经济等宪法体制,从此角度思考,才可能有管制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的区别以及合宪解释向下位阶管制规范开放的方法论问题。
    简短的茶歇后,朱庆育老师做了题为《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的报告,由华东政法大学姚明斌老师评议。朱庆育老师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采用了德国式的总分则体例,但缺乏自治理念和法律家共同体的土壤。德国民法典虽奉自治理念为圭臬,追求形式理性,旨在为法官提供尽量精确高效的裁判技术,但科学理性的牵引使得提取公因式时过度抽象。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法律行为不妨维持其总则地位,其余内容,宜重做安排。
    紧接着北京大学金锦萍老师做了题为《论法律行为视野下的信托行为》的报告,由华东政法大学韩强老师评议。金锦萍老师认为,信托行为的性质关系到信托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从法律行为视角剖析其性质,有助于认清财产转移与信托设立之间的关系、原因行为与信托设立的关系以及信托行为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关系,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有所助益。
    在最后的总结环节,朱庆育老师对此次研讨会做了一番回顾。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老师、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金可可老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老师则分别代表各自学校做总结发言。
    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三校携手杭城,秉未名之名、呈韬奋之精神、集月轮之光华而齐聚山中雅阁,共论法律行为理论。论者竭其所能构筑精致完备之体系,为法律行为的正名而呐喊,为民法典的制定而助威,为法律家共同体的形成而倾尽心力,此乃法学之荣,法治之幸!期待来年的未名湖畔、韬奋楼前,法学与你我再次相约。

 

张桂龙 供稿